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广州一确诊者被刑拘
据介绍,5月25日下午,家住广州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
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杨炳升表示,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査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陈斌也介绍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流行病学调查(简称“流调”)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流调需要与患者及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患者患病前后的暴露和接触史、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寻找与传染源、传播途径有关的蛛丝马迹,为判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措施、确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有法定义务,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向流调人员提供真实、详细信息。
“不配合流调,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斌介绍,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对在流调中掌握到的阳性病例所涉及到的重点场所和小区进行了梳理,并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省市主流媒体上公布。”陈斌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去过已公布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情况,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立即到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至少做到3天内检测2次。如有必要,请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散播谣言、不配合疫情检测、擅离封控区
均被依法查处
发布会上,杨炳升还通报了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而被依法查处的多个案例。
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
案例1:
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
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上门,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 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
案例1:
按照5月2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要求,荔湾区海龙街属疫情防控区范围,区内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须的一切活动,不得外出。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发“疫情财”、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行为绝不姑息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吴岳德通报了涉疫市场价格和食品质量监管情况。
5月28日至6月7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宗。吴岳德介绍,案件类型主要有3种:
一是哄抬价格;
二是“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6月3日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荔湾区桥东市场某蔬菜档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菜心价格为15元/500克,是当天“广州市菜篮子”公布的本地菜心平均零售价的3倍多。当事人在疫情突发后大幅度提高蔬菜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果断对其立案查处。“今天,我局将对媒体公开曝光上述这6宗价格违法案例,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监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拨打12345和12315热线举报。”
一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6月3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知》(第16号)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反应,深入分析研判部分区域可能出现粮、油、米、面、肉、菜、蛋需求激增的情况,部署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区域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疫情财’”、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民生供给稳定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二是强化涉疫食品质量安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5月21日本轮疫情以来,市市场监管局陆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驻朴朴、肉联帮、美团、盒马生鲜、华润万家等企业,帮扶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并派出食品快检车进驻荔湾区白鹤洞街、中南街、东漖街等封闭封控社区,对物资配送点的食品开展快速检测。本轮疫情发生至6月7日,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保供企业等累计快检13.24万批次,合格率为98.9%。
为督促、指导各食品供应保障机构、食品供应商履行分级分类防控期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四个严格落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严格落实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配送规范”),6月5日、6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到供销公司、华润万家、美团等企业开展保供应食品安全督查,全面排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严格做好畜禽肉票证查验和台帐记录,不采购来源不明、过期、掺杂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局将持续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密切关注 全市粮、油、肉、菜、蛋、奶和防疫物资价格变动情况,切实维护正常交易竞争秩序,同时全面开展分级分类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做到问题及时发现、整改即刻完成、监管必见实效。”吴岳德表示。
广东最新通报 本土确诊病例10+9,涉广深佛湛
据广东省卫健委官网6月8日通报,6月7日0-24时,全省新增10例本土确诊病例,广州报告;另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9例,广州报告4例,深圳报告3例,佛山和湛江各报告1例。
广东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广州报告,分别来自柬埔寨、卡塔尔和赞比亚。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9例,广州报告5例,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柬埔寨、吉布提和布隆迪;
佛山报告1例,来自法国;
肇庆报告3例,2例来自刚果金,其余1例来自喀麦隆。
新增出院1例。
截至6月7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564例(境外输入1055例)。目前在院157例。
广州昨日新增10+4
涉番禺荔湾
据广州市卫健委,2021年6月7日0时至24时,广州市新增境内确诊病例10例、由原已公布的境内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4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新增出院病例1例。
截至2021年6月7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849例、境内确诊病例(含境外输入关联病例)475例。累计出院1201例,累计死亡1例。尚在院治疗122例。
2021年6月7日0时至24时,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
新增10例境内确诊病例情况:
确诊病例1:男,15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中路六巷。为6月6日确诊病例1、2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2:男,44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中路六巷。为6月6日确诊病例1、2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3:女,45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小区。为6月3日确诊病例6和6月5日确诊病例3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4:男,17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小区。为6月3日确诊病例6和6月5日确诊病例3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5:女,67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东十三巷。重点人群排查发现。
确诊病例6:男,67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东十三巷。重点人群排查发现。
确诊病例7:女,71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东十三巷。重点人群排查发现。
确诊病例8:男,81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东十三巷。为今日确诊病例7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9:女,44岁,常住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鹤园东十三巷。为今日确诊病例7的密切接触者。
确诊病例10:男,55岁,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北联村南大街。为近日一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新增10例确诊病例均从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主动排查发现,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即转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原已公布的4例境内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情况:
原已公布的4例境内无症状感染者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期间,CT检查显示肺部有炎症,经进一步检查及专家会诊,6月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和5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情况: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女,35岁,中国籍。5月27日从柬埔寨乘坐K6668航班于当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男,32岁,中国籍。5月20日从卡塔尔出发,先后乘坐QR273、CZ308航班于5月22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男,66岁,中国籍。6月2日从赞比亚出发,先后乘坐EK714、EK362航班于6月5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男,50岁,中国籍。6月2日从布隆迪出发,先后乘坐KQ461、KQ882航班于6月5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女,22岁,中国籍。6月3日从英国出发,先后乘坐KL1008、CZ308航班于6月5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3:男,45岁,中国籍。6月3日从柬埔寨乘坐K6668航班于当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4:男,43岁,中国籍。5月20日从吉布提出发,先后乘坐FZ602、EK362航班于5月22日飞抵广州入境。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男,19岁,中国籍。5月22日从美国乘坐CZ328航班于次日飞抵广州入境。
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和5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即按全程闭环管理程序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即转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据最新通报,5月26日启动核酸大排查以来,通过强化专家督导、统筹医疗资源、规范操作指引、优化技术保障等措施,不断提高核酸检测的速度和效率。截至6月7日24时,全市累计核酸采样2798.55万份,共发现阳性40人。
其中,6月4日起全市11个区陆续启动全员大排查以来,共发现阳性10人,3人在南沙区筛查中发现,7人在荔湾区重点人群、区域或场所排查中发现。
高考考场环境样本采集1778份,核酸检测结果全部阴性。
重点区域通报
6月8日凌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近期新冠病毒感染者涉及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通报》:
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在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立即前往就近检测点检测核酸,并且需要在三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月21日至6月6日24时,广州市本轮疫情累计报告98例境内感染者(84例确诊、14例无症状)。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上述感染者涉及的场所或小区,均由疾控部门进行了严格的终末消毒(涉及的有关场所或小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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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提醒:
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简称“流调”)是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需要与患者及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患者患病前后的暴露、接触史、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寻找与传染源、传播途径有关的蛛丝马迹,为判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措施、确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
基于流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民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向流调人员提供真实、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配合流调,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有关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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