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将二审,设专章保障医师权利
导读
“医闹”一词之所以会在社交平台上被人们如此热议,不仅仅缘于“医闹”已经在不知不觉间让本应该相互理解信任的“医患关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鸿沟,让本应该和谐坦诚的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正常的治疗秩序和治疗环境,不仅仅对广大崇尚“医德至上”的医务工作者人生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又在无形中侵犯了大部分患者的正当“就诊权益”。惩戒医闹,彻底根除医闹已经成为“众望所归”“人心所向”的共识。
长期以来“医闹之风”之所以蔓延盛行一方面与一些人可以通过“闹上一闹”就可以从中牟取暴利有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还与对一些“医闹”由于缺乏相关明确的处罚条例,致使这些医闹者被惩戒的成本极低,一方面是相对“高额”的经济利益,一方面是相对“微小”的错误成本,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闹”长期无法彻底根除的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在部分医闹者常规思维意识里依然还抱有一种“被服务”“消费者”的心态,在他们的思维意识里总认为我到医院“花了钱”,医务工作者就应该如同“餐饮服务员”一样对我服务到一种“无微不至”的程度,一旦稍微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服务效果”便会爆发“雷霆之怒”,对医务工作者或无理谩骂,或直接拳脚相加。甚至在一些医闹者思维意识里会想当然地把“医生”万能化、理想化,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把一些“医疗风险”归咎与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上面来,这也是形成医闹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在相关部门出台“117名医闹被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惩戒处罚条例后,众多网友对此纷纷力挺点赞,然也有部分网友虽然心里也非常赞成以此“联合惩戒”的方式来对这些“医闹”者加大惩戒力度,但也对如此“惩戒”力度之下对一些医生医德的约束会大大削弱,在以后的“医患纠纷”中平衡天平会完全倾向于医生一方表示担忧。
根据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6月3日消息,根据《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已将174人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其中包括疫情隔离期间威胁出诊医生者。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2018年10月由28个部门联合发布,打击暴力杀医伤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发布部门包括卫健委、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限制措施涉及事业编制、法人资格、交通、投资以及各种补贴和优惠性政策等方面。
从发布的第二年起,28个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新增失信人名单。从193人、222人到最新公布的174人,近三年来,联合惩戒机制已处理了近600名“医闹”者。这次,28部门还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涉浙江、湖北、陕西、北京等地。
持刀威胁、堵医院大门、致医生脑震荡……这些人被行拘
2020年7月15日上午,王某怀疑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在西安医专附属医院治疗存在问题,用胳膊将主治大夫的脖子夹住、另一手拿一把橘黄色约6厘米的美工刀,顶在医生脖子下,持续约5分钟,后被该院其他职工解救,无人员伤亡。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6日上午,曹某在浙江省人民医院7号楼二楼医务部接待室内,就其父亲的手术及治疗问题与该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沟通,后曹某与其发生口角纠纷并使用桌子上的饮料瓶扔到副主任头部,医务部副主任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部擦伤、头皮血肿。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有在医院门前公然叫卖专家号的人被处罚:
2020年5月25日,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医三院门前,拦截路人叫卖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据悉,《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
补贴优惠、消费等5个方面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6条,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补贴优惠、消费、评优、公司审批备案等5个方面,如下:
一、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限制享受补贴、优惠,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限制消费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限制评优,向单位、社会公布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五、作为公司审批备案的重要参考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目前,28部门连续三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失信者的处理以行拘数日为主,还有一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暂未公布其他惩戒措施。
医师法草案将二审,
设专章保障医师权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于6月7日至10日在京举行,届时将二审医师法草案。今天(6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有关防范暴力伤医的提问时表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侵犯医师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次医师法草案针对这种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他介绍,在保障医师权利方面,医师法草案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二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三是明确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据综合监督局消息,174个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已经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各部门,将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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