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产品监管重磅新规!严禁奇葩产品,责令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承担审查责任

202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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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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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合规负责人对条款审查负责,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责。


6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且2010年进行修订之后,银保监会根据近年来财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再次修订相关内容。


整体来看,《办法》共分6章40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对于2010年版本的总则、审批、备案、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显然已经在结构上发生了诸多变化。


在内容上变化也颇多,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办法》明确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作为条款审查、费率审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



01

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合规负责人对条款审查负责,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责


相较于2010年版本,《办法》对于财险公司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做出了明确。


根据《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发现保险机构有违规使用条款、费率问题的情况,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还规定,财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同时,财险公司还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险企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分析前一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情况、修订情况和清理情况,并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和汇总明细表,经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报银保监会和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更重要的是,相较老办法,新《办法》还直接明确了负责人。其中,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02

规范财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严防开发奇葩产品,严防乱起名


2010年修订版的办法,更多是对程序做出规定,而新《办法》在明确程序的同时,其第二章还对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进行单列,进一步完善相应原则。


在“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中,《办法》明确:


财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


同时,针对前些年一些公司热衷“奇葩产品”的现象,《办法》还特意增加要求,明确财险公司产品条款和费率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针对部分财险产品命名较为随意的情况,新《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要求,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


此外,《办法》还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03

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报送行为:明确可组合式使用条款费率,但不得未经流程就擅自进行修改 


对于财险公司产品条款和费率报送行为,《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将原规定中的“审批”“备案”两个章节合二为一。


按照《办法》,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审批,只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或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需要报银保监会审批。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即可。具体应当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险种,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对于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银保监会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


如果财险公司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修改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在提交规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修改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动废止,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由于很多财险业务需要定制保险的特殊性,《办法》也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但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但即便是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也不得修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如需修改,应当重新走流程。


在共保业务中,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04

充分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在2010年修订版中,对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时仅提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修订,《办法》除了提出保险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之外,还提出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总体来看,与2010年版本政策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此次修订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办法》,并适时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4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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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监会,责任,责令,审查,监管,条款,财险,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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