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指导意见出台,各地早有探索!

2021
05/25

+
分享
评论
易联招采
A-
A+

医保谈判药品现状。


 

 

 
医保谈判药品现状  



2020年12月28日,《2020年药品目录》出台,其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有221种且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尽早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截至目前,各省已先后开展相关品种的挂网工作,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也已于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


近几年,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物品种大幅增加,然而有些国谈药品虽然进入医保目录却进不了医院,据悉,仅有约25%医保药品进入医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有关政策影响,如药占比考核,医院年业务收入总额增幅不超过10%,医保总额预付等的制约,使得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谈判药品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受药品进院遴选规定的掣肘,谈判药品,尤其是新准入的创新药,进入临床使用需经过重重遴选环节,且不是所有的医院都有能够适配新药的诊疗能力。



 

 

 
国家出台“双通道”政策  



面临上述问题,国家引起了高度重视。5月6日,医保局公布了2020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准入的部分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参考名单,包括首批19种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药品配备机构的具体信息,其中定点医疗机构1417家,定点零售药店1907家,相关信息公开,以供患者进行查询。这份名单的下发意味着国家对于谈判药品在医药机构的实际配备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监测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也将促进各地实际落地进程。


5月10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文件从七个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以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各地探索“双通道”政策  



国家政策发布以后,内蒙古于5月19日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率先做出响应,在之前的特药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目前,内蒙古已前后出台两批门诊特殊药品目录,并在特药基础上,将符合各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谈判药品也纳入 “双通道”管理范围。为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内蒙古规定年底前每个旗县区最少开通1家“双通道”定点药店。另外,该省还提出门诊特殊用药等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除内蒙古外,早已有不少省份先于国家政策之前开始探索“双通道”供药模式,其中,山西、四川、陕西等省份较为典型。


山西省设立门诊特药政策

山西省为解决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问题,建立了门诊特药政策。经医保定点医院鉴定符合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以凭门诊特药责任医师的处方,在定点医院购药或者到定点药店购药,并实现“双通道”报销。门诊特药目录全省统一,报销比例各市设定。为确保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能买到门诊特药,山西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长期不配备特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其特药服务资格。同时,山西省为方便患者用药资格鉴定和门诊开药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一是降低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要求,二是适当增加门诊特药责任医师数量。


四川提出单行支付分类管理谈判药

四川对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将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的谈判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单行支付药品实行“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并统一制定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在经办上实行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以及实名制管理,为患者提供精准服务和管理。在医保报销上,单行支付药品不区分门诊、住院,不计起付线,直接由基本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除此之外,四川省还建立全省协同机制,有效解决了异地参保人员使用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的相关问题。


陕西“组合拳”政策保落实

陕西省从政策层面打消医疗机构对相关考核指标的顾虑,明确临床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考核。另外,该省将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开通“双通道”供药模式,并执行“三定”管理。同时,该省建立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参保群众推送特药存货情况说明。


各地探索有共性

通过对各省 “双通道”政策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各省在具体实施上存在一些共同点:

(一)各省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减轻医院的政策压力,比如谈判药品不占“药占比”或者不占医保预付总额等。

(二)各省普遍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三)大多采用动态管理机制,合理的调度“双通道”管理品种以及“双通道”定点药店。

(四)“双通道”涉及医院-药店间的处方流转,需要第三方电子平台的搭建和完善,各省均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

(五)对相关药品制定专属的管理机制,如“三定”“四定”或者“五定”等,以加强对患者用药管理与追溯。



 

 

 
“双通道”政策带来多方利好  



“双通道”管理机制可以为多方带来利好,患者、医院、药店、药企等均能从中获益。


首先“双通道”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解决患者对谈判药品的需求问题。患者可选择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两种模式购药,多一种购药渠道,购药更加方便可及。报销渠道的增加极大的减轻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药店分布更加广泛,很多定点药店就在家门口,患者可以就近购买就近拿药,大大的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


对于医院而言,一方面医院受到有关政策制约,对于配备一些价格昂贵的谈判药品存在难处,“双通道”管理机制使得谈判药品的供应多一个渠道,从而可以减轻医院的政策压力。另一方面,药店供应谈判药品可以分散客流量,减轻医院的服务压力。


药店方面,在配备谈判药品后,药店药品的品种多样性得到提高,可为客流量增加,从而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药店的收益增加。患者凭医院的处方来药店购买谈判药品,为药店带来处方增量,而各省对特殊药品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这对于药店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有着促进作用。


对于药企来说,实行“双通道”管理机制能够扩展销售渠道,增加销售收入。“双通道”办法出台后,药企的利益多一重保障,在挤医院这一条“独木桥”的同时增加药店这一渠道,能够更多元化的获得医保基金支付。


 

 

◆编辑 | 亦一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由“健康号”用户上传、授权发布,以上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不代表健康界立场。“健康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有转载、侵权等任何问题,请联系健康界(jkh@hmkx.cn)处理。
关键词:
药品,谈判,特药,医保,药店,门诊,政策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我有话说

0条评论

0/500

评论字数超出限制

表情
评论

为你推荐

推荐课程


社群

  • 医生交流群 加入
  • 医院运营群 加入
  • 医技交流群 加入
  • 护士交流群 加入
  • 大健康行业交流群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剩余5
×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