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省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今后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从50%起步,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做了较大幅度调整,今后单位缴纳的30%基本医保费不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放宽,可用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等就医的个人缴费部分。
中国政府网今天(4月22日)下午全文刊发了上述《意见》。《意见》还提出,今后将进一步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保障范围,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争议:单位医保缴费的30%不再划入
个人账户是不是“缩水”了?
根据该《意见》,今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在此之前,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是个人医保缴费的全部和单位医保缴费的30%。此次改革之后,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将“缩水”不少,可支配的医保费用更少,这是不是老百姓“吃亏”了?
对此,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公共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王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医保账户虽然看似是个人账户“缩水”,但实际是通过优化个人账户的结构来增强做大统筹基金,“2018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人均积累额只有2300元左右,当年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人均住院费用超过1.1万元。如果没有互助共济,个人账户里的钱是不够支付大病费用的”。
个人账户将可用于家人医疗费用
《意见》提出,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继续规范和扩大,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意见》同时指出,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据了解,此次改革出台之前,医保个人账户在各地都是可以自行提取,根据职工个人实际需求相对自由支配,监管部门所作出的提取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限于“购买医保药品”等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并无可操作性。可见,《意见》所提“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医疗费用”等措施,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无太多使用范围放宽的感受。
普通门诊纳入统筹支付
比例不低于50%
《意见》强调,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将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今后,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将被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严打“挂床”住院等违法行为
根据该《意见》,今后将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此外,还将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意见》要求,各省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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