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卫生监督”发布了一则开展多点执业而未备案遭受处罚的案例:
处理结果“医生被罚5000元!”
针对涉案诊所“使用未变更注册,也未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生刘某为患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情况,卫监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予以该诊所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医生刘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一事件虽然谈不上“大”,但再结合最近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副所长何琳提出的“允许医生多点执业,删除医师法中执业地点要求”的建议,无疑让“医师多点执业”这个话题“热度”提升,引发医疗界“激烈” 讨论。
Part 1
医师多点执业,“叫好不叫座”?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上述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且要按照规定定时、定期进行。
实际上,国家层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持鼓励态度。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就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确认了多点执业的概念。
但由于文件要求,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之前,需获得原所在单位同意,无形中限制了医师选择多点执业的自主权,因此效果并不明显。
2014年,原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无需再先行取得单位的同意;
到了2017年4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范围扩大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多点执业被进一步放开。
目前,我国少部分城市作为试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多个省市地区也进行了自我性探索。总体反应来看,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出台以来,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情况,总体局面仍然有待改善。
Part 2
多点执业效果不佳,原因是?
国家连连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生多点执业,为的就是在加大医保支付改革力度的同时,通过放绑既往体制对医疗资源的扭曲控制,让大量有执业资质的医生自动、主动、积极选择执业地点,采取多种合法形式或措施,为基层缺医群体送去他们急切需要的医疗服务,缓解他们的“看病难”。
可以说,这是国家医改科学、合理、可行、富有实际价值的好办法好措施,如果它能够按政策在医界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纵向有序进行的话,大医院的“看病难”和基层的医疗技术匮乏或许就能顺利缓解。
但是,我们也看到,虽然国家有宏观的鼓励政策,具体的支持制度与措施仍旧缺乏,即便是个别省市出台了一些解决意见,多点执业仍碍于种种“阻力”无法广泛开展。再加上“医师-医院-监管”三方对于多点执业也存在着各自的“顾虑”,该政策效果不佳也是“意料之中”了。
为什么说“医师-医院-监管”三方都有各自的“顾虑”呢?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看,外出医师面临医疗风险。据国家卫计委介绍,医师到社会办医多点执业的占69.6%。也就是说,70%左右的多点执业医生都是去了私立医疗机构。
由于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多点执业医师往往无法对同一个病人进行跟踪监护,而且当他们离开熟悉的工作环境去其他医院,特别是医疗资源相对欠缺的医院多点执业,发生医疗纠纷的风险就可能上升,医疗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从医院角度来看,容易导致人才、技术流失。医院需要依靠这些医学专家和业务骨干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吸引病人前来就医,开展科研攻关,促进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从而保证医院核心竞争力。
如果人才管不住,可能会导致各级公立医院与区域主要三甲医院的人才和技术的流失,以及患者的分流,进而影响医院的经济效益。
最后,从卫生行政部门角度来看,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监管主要是实现医师管理法制化,其核心内容是管理规则的制订与执行。
医生多点执业后,医生可以在不同地区同时执业,但是不同地区的规章制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管理模式,而不再是仅仅受某一政策或制度的约束,实际上是在无形中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管难度。
所以,没有有利于三方的执行办法,这种改革措施必然会出现执行难的“窘境”。
Part 3
离真正放开多点执业,还有多远?
虽然目前医师多点执业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遇到阻力,但是纵观历年国家颁布的各项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多点执业已经成为平衡地区医疗资源、实现分级诊疗、解决社会办医人才缺口的重要推手。
因此,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医生多点执业必然是大势所趋,各医疗机构应破除狭隘观念的束缚;行政主管部门应行使好医疗服务监管权,制定与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医生需明确与各执业点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划分,以及多点执业带来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等。
憧憬是美好的,但多点执业真正要得到推广,毋庸置疑,还需迈过多道“坎”。国家最终如何解决政策落实难、难展开等问题,有效地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保障医院与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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