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四、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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