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

202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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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朱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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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卫健委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方案》显示,明确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主责”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也就是说,乡村医生各项待遇真的要落实了!


根据《方案》内容,重点整理如下:


保障村医收入,发放60%公卫补助


《方案》显示,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配好工作,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中医药服务收入、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等。


3、落实省级定额补助。(按照2015年省政府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


 

省级定额补助标准:  

就省级定额补助标准,小褂找到甘肃省政府在2015年8月发布公告,其中提到:


省级财政2015年按每名村医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从2016年起,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定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村医定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中央财政按每名村医每年平均约27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分层解决


《方案》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解决“老无所养”的问题。


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明确村医入编标准,可参与职称评聘


除了待遇、养老问题以外,乡村医生最为关心的入编问题也有回应了。《方案》显示,要求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创新乡村医生激励机制,落实村医身份问题。

1、村医执业满10年,有望入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将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

2、执业满20年以上,直接评聘职称

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 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 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3、这类村医,放宽高级职称评定门槛

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 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

今天甘肃省这一纸文件的下发,明确各级部门分工合作解决乡村医生问题,从待遇到养老,一样不落,无疑是给了乡村医生一颗定心丸。但乡村医生能否真正放心,还要取决于政策落实的速度。

与此同时,甘肃省这一纸文件也给其他地方做了表率作用。2021年了,各地部门应该抓紧动起来了,尽早解决乡村医生的诉求!

原文如下:

《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3号)精神,为明确任务,靠实责任,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7个部门对《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任务分解,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主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抓好贯彻落实。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一)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按标准配齐各项设备,为村医执业创造基本条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药监局)

(二)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

(三)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可统筹考虑村卫生室(所)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所)不少于1000元/年标准,设立运行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四)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五)乡村医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八)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九)落实省级定额补助。(按照2015年省政府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落实一般诊疗费收入。(牵头单位:省医保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落实中医药服务收入。(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十二)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医保局)

四、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三)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创新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八)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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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量,卫生室,村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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