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1)严禁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3)孕产妇住院必须签署有胎盘处置协议。协议必须有患者本人或亲属的签字,并保存于病历中。
(4)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代为处理。
(5)产妇放弃的胎盘或伴有传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应告知产妇,并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处理记录要具体到数量和重量,并认真执行双签字。医疗废物回收记录与病区交接记录数量相符。
(6)正常产妇胎盘如自行取走处理,必须有交接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7)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有低温储存设备,以储存胎盘等病理性废物。
2.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2)严禁从事胎儿、婴儿遗体的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需办理相关手续。
3.管理要求
(1)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规范处置。
(2)感染管理科应定期对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纳洛酮编辑 来源:纳洛酮的护理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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