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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生未完善术前检查及告知义务,医院担责被判罚51万

2021-02-08   医学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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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2日,患者阚某至当地医院行放射检查,诊断意见为左膝关节轻度退行性变。2007年9月27日,患者在当地医院放射科行MR检查,诊断意见为左腿胫骨内侧髁及胫骨上段异常信号,考虑骨肉瘤,建议胸部检查;髌上囊、关节囊及关节腔积液;建议请结合临床。

2007年9月28日,患者主因“左胫骨上端疼痛及酸胀不适两月余,加重一周”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左胫骨上端前内侧可见不规则隆起,局部皮温升高,可触及约5×6cm包块,无活动,压痛明显,边界不清,表面不光滑,质软偏韧。

经影像学检查、化验及病变穿刺病理检查诊断为:左胫骨上段转移癌,未发现明显手术禁忌症,于2007年10月10日在全麻下行左胫骨上端骨肉瘤瘤段切除,肿瘤型膝关节假体置换,腓肠肌内侧肌瓣转移术,术后病理:左胫骨上段鳞状细胞癌骨转移。术 后予一级护理,抗炎及对症治疗,予弹力绷带术前加压包扎,并嘱加强左踝屈伸活动等治疗。

患者于2007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鳞状细胞癌骨转移。 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2月1日,患者先后四次入住外院行化疗、放疗治疗,2007年11月2日,外院多功能核素检查印象为食管中段软组织肿块,代谢增高,考虑为食管癌伴多发骨骼、淋巴结转移,经治疗后临床诊断为食管癌IV期、多发骨转移右侧肋骨+左胫骨。 后患者于2008年3月20日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漏诊食管癌造成患者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临床诊断为骨转移癌,被告医院在寻找原发病灶过程中对2007年9月28日临时医嘱单中便常规潜血未予执行 ;2007年10月9日,患者CT检查印象为双肺局限性肺气肿,食管下端局限性增厚,建议进一步检查食管造影或增强检查,医方未对提示进一步完善术前检查,未请消化科会诊以寻找原发病灶,术前检查不完善。

2.骨转移癌在未证实原发病灶情况下手术,医方应与患者充分说明。 现有医疗资料,术前主任查房、术前讨论、术前小结及手术同意书中均未显示医方与患方说明先切除骨肿瘤,术后再寻找原发病灶的手术方案。

3.术前医方未能依据胸部CT检查后提示进一步诊断,患者于被告医院出院后在外院确诊为食管癌IV期。 医方因未予重视CT检查结果,患者手术方案可有多种选择。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医疗资料,考虑为晚期食管癌,全身多脏器转移。因被告医院对患者实施保肢手术,围手术期过程对患者全身生存状况存在一定不利影响,患者死亡与被告医院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或者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告医院对患者实施保肢手术前,未完善术前检查及进行会诊即开展手术,未与患方进行充分说明和沟通,存在医疗过错。尽管患者属食道癌晚期并因此导致死亡,其原发病症与医疗行为无关,但手术对患者生存状况存在一定不利影响。法院根据鉴定人意见,认定患者死亡与被告医院医疗过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确定为30%,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12507.10元。



来源:朱丽华的医与法

编辑:Sam

审核:Wah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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