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突破?又有哪些新举措?下面进行一些对比梳理供大家参考。
变化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新增:康复医院、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
对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变更统称为“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诊所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9月施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2017年12月废止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印发新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变化2: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所提供材料
《暂行办法》的内容更为详细具体,明确要求申请单位“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才可”,在医疗保障协议管理要求的相关制度上更为系统全面,并且符合当下现代化医药卫生发展需求。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提供材料中须提交“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变化3:《暂行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经办、评估、协议谈判以及不予受理等事项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并强调经办时限和服务效率。如:(1)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2)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变化4:《暂行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提出了各项具体要求,强调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集中采购、医药价格政策,及时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保障医保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
同时,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然而,虽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结果、意见建议等反馈途径未作说明,但其主要反馈对象应是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变化5:《暂行办法》对经办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做了界定。完善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提供医疗保障咨询等服务。同时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经办机构自身违法违规等的相关处理方式也做了说明。
变化6:《暂行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续签、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的相关情况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医保协议解除情形中应注意以下几项: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变化7:99版《暂行办法》中提及的参保人相关政策在新办法均未有提及,如参保人员定点机构选择,意向变更,参保人就医费用结算等。依据现有消息,其政策依旧沿用相关政策内容,未在做具体解释。
附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业务的部门,是一个以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式为基础,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平台为依托,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的组织实体。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具体参阅全国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http://www.gov.cn/fuwu/2018-03/12/content_5273292.htm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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