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最新答复函,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202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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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针对“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地方规范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和基金结算管理措施,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

四大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发展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


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


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可见,随着国家支持“互联网+医药健康”的行业发展决心和力度持续加大,以及互联网医药在疫情中的价值凸显,医药零售市场正由以线下为主逐步转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零售模式,同时销售品类中处方药的占比也正在逐步增长。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问题,《答复》显示,目前,北京、天津和江苏、浙江部分地市均已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参保患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广西柳州、山西太原等地方也支持享受门诊慢性病或和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地方在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时,也把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参保患者购药和享受待遇的有效渠道。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还强调,相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研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除了此前已有提及的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定点零售药店将从中受益。同时,考虑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如何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流转和医保基金结算?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涵盖医保经办、结算、支付、公共服务等多重功能,由国家平台和升级平台两部分组成,各地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实时结算。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将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流转和医保基金结算更好的支撑。
由此可见,医保局正在支持外配处方流传来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发展。外配处方、处方药外流是实现“医药分开”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处方外流有利于限制医院对药品的垄断,形成药价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分开,破除以药养医模式。
随着处方外流加速,医药分开的局面逐步形成,医药零售行业将迎来千亿级别的增量市场。零售药店有望成为主要的承接方。医院端,药品零差价后会加快部分处方药向院外零售市场流转。药企端,带量采购后流标弃标品种将加大布局零售药店市场。药店端,龙头连锁企业加快连锁门店、院边店、DTP药房、医药电商等布局,提升药事服务能力,承接处方药的能力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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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医保,药品,医药,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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