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2021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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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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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如何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意见》绘出了路线图

医疗服务有着严密、科学的医疗规律。《基本医疗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诊疗规范”就是判定检查合理不合理的“标尺”,凡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指导意见》一开始就提出要“完善诊疗规范体系”,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及技术标准等。可以说,这是医疗管理上一个很大进步,旨在将过度医疗检查关进制度的“笼子”。


强化临床路径管理

临床路径主要是针对某种疾病,或者某种手术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时间顺序性的医疗照顾计划,核心是将某种疾病或者手术所涉及到的关键检查、治疗、用药、护理等活动进行标准化。


《意见》给出了临床路径管理的具体目标: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四大措施,治理过度医疗检查

不合理检查与我国很多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的“病根”一样,除了能力不足之外,大多是体制机制问题。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这次出台的《意见》开出了针对性药方:

1、首先,强调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2、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

3、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4、加强监督管理,实施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

可以预期的是,只要《意见》落实到位,就能形成极大震慑,对于整治过度医疗意义重大。

促进医疗规范检查,《意见》提出五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

二是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配置规划要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四是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是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

围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方面,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

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强化事前、事中监管。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强调,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政策文件。制订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

谈及医疗行为的改变,除了约束医疗从业者之外,医药行业当然是重点关注对象。2020年12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医药代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虽然是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但是迫使药企转变市场观念。药企现在应当关心的是想办法提供最好的治疗方案,如何选择有效的药品,从以医生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的转变中,提供适合病人需求的产品,帮助他们治疗。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文件,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加快医疗行为的完善,一方面通过带量采购进行全力压价,压缩销售环节控制销售费用从而扫清医药灰色空间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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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查,依据,治理,医药,机构,过度医疗,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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