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职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此办法。
近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包括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等,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适用范围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职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此办法。
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1、职业权益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预防职业暴露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设备、卫生防护用品,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劳动安全自我防护的意识,通过加强培训、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措施,减少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
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卫生场所环境安全标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相关标准的情况组织检查。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2、执业环境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保卫力量。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互相通报信息,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
依据国家和社会信用相关规定,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闭环机制。
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根据行为相应处罚措施的轻重程度,对于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
明确了联合惩戒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发布、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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