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选为:第三章 医疗机构使用要求
以下内容摘选为:第三章 医疗机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采购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遴选、采购、贮存、调配、临床应用和评估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关库管场所,按照贮存、调配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进行管理,保留完整的日/月出库、入库、盘点等记录和凭证。
鼓励医疗机构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实现使用全过程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特点与使用注意事项;
(四)营养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临时调配的,应当在具备卫生和消毒条件的调配操作间完成,确保调配过程无污染。
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二次灌装的,应当在独立的肠内营养配置室完成,配置室应当配备洗手、消毒、更衣、空气消毒、称量、废弃物处理等设备设施,并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岗位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和喂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通过医疗机构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住院患者建立营养病历,有条件的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反应记录制度。对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反应予以收集和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及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机构。
附:全文原件
《中国临床营养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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