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新政推动“700元冠脉支架采购和使用”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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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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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耗材虚高定价相关政策梳理。

国家医保局新政推动“700元冠脉支架采购和使用”

北京誉方医院管理中心首席顾问:秦永方

2020年11月,首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冠脉支架均价从1.3万元跌到700元,在天津开出令人震撼的“地板价”。冠脉支架国采第一枪,全国患者预计将于2021年1月用上国家集采降价后的中选心脏支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确保中选产品能够按时、按量、保质地在医疗机构中使用。

积极主动发挥医疗保障部门战略购买作用

《意见》要求,积极主动发挥医疗保障部门作用,完善支持、引导、保障措施,推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结合冠脉支架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与现行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有机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挂网、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配套措施,推动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激励、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工作保证供需双方对接

《意见》明确,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工作。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中选企业与所有协议采购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鼓励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意见》提出,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对预付政策落实和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中选价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人民群众得实惠

《意见》指出,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原则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采取措施,两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应统筹考虑挂网价、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设定,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增加。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激励

《意见》强调,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监督落实要到位

《意见》规定,要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参加冠脉支架集采的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治理耗材虚高定价相关政策梳理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要求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2020年07月0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强调,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实时管理。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

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明确,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2019年6月6日,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3号)规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行风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购用。不得将医用耗材购用情况作为科室、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不得在医用耗材购用工作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医疗机构应当广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医用耗材使用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取国家规定医用耗材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接受与采购医用耗材挂钩的资助,不准违规私自使用未经正规采购程序采购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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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局,冠脉,新政,医保,耗材,医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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