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设立中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对策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成为缓解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路径,实现无接触就诊,对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且促进了互联网医疗新业态的发展。然而,202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分级诊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与《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所冲突,如何适用,则是互联网医院设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拟通过法条解读就互联网医院设立中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制度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第35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从上述规定可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而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服务。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故互联网医院接诊的患者首诊应在实体医疗机构,其中,常见病和多发病或慢性病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那么,若依托医院或与医院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而常见病、多发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则互联网医院在运营上将面临分级诊疗困境,即互联网医院可能无法将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引导至依托或合作的医院就诊,也难以获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诊信息。
二、原因分析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互联网医院运营面临分级诊疗困境,而围绕该制度限制的影响非常显著,并将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全面落实而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即互联网医院依托或合作的实体医疗机构难以接诊到非急诊的常见病、多发病等患者,导致互联网医院失去运营的基础条件,从而使得合作履行不能。具体原因如下:
1、立法原因。《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医院不能接受首诊患者,且医师仅限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常见病、多发病首诊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属于法律,其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故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在实践层面将受到限制。
2、现实原因。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7条规定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并不包括医院。而从互联网医院设立现状看,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为二、三级医院或未定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较,二、三级医院及未定级医院在人、财、物上具有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优势,如患者就诊量大,技术人员规模大,综合服务能力更强,医疗设施设备较为齐全和先进,财政上资金更为雄厚,风险分担能力更强。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就诊量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资金不充足,抗风险能力低,并非互联网医院依托或合作的优先对象。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合作共建或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需求,但人员、资金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条件不足,亦难以形成适合互联网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土壤。
3、患者类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接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而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多以年老、识字少或无法识字为主,且大多数智能化设备使用率不高,而互联网医院需在线上完成操作,信息化程度较高,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可行性则可能降低。
三、路径选择
基于互联网医院建设的法律要求和现实需要,为破除互联网医院分级诊疗困境,笔者建议互联网医院依托加入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的实体医疗机构,通过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内的首诊患者诊疗信息共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线下首诊,线上复诊目的。具体注意事项为:
1、互联网医院设立数量县域尽可能唯一。基于最大限度实现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医疗资源最大化应用,建议县域根据实际,尽可能设立唯一的互联网医院,降低建设投入和管理成本。
2、完善医联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互联网医院设立主体可根据《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9日发布)规定,完善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内人财物区域统一调剂使用制度,切实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医、患、企多方共赢,增强互联网医院运营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3、强化医联体内信息化程度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兼顾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医院的持续运营离不开首诊信息的共享,该目的可在医联体内实现,但离不开政策支持和医疗机构的配合,也可通过完善绩效考核等制度来实现。同时,在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过程中,应兼顾患者个人信息保护,限定访问资格和访问时限,互联网医院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
综上,破除互联网医院分级诊疗困境的出路在于依托加入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的实体医疗机构或与其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完善制度实现首诊信息共享,进而实现互联网医院设立初衷,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在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作者:邓明攀 刘春林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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