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
2021年1月1日起,江苏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要翻一番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对基层干部的关心关爱要求,及中央关于“加大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20%以上”要求,近日,经江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江苏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调整后人均较调整前翻一番。
本次调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按“城关镇”“其他乡镇”两种类型进行补贴,适当提高“其他乡镇”补贴标准。缩短晋档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对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在补贴标准上适当倾斜。补贴标准按工作年限分为9档,“城关镇”最低200元、最高680元;“其他乡镇”最低560元、最高104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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