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污蔑中医药要入刑?道德绑架并不能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20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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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大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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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相关条款被彻底取消。


5月29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卫健委)官网公布了同北京市中医局共同起草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随着《中医药法》的实施,各地相继出台了本地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条例,多地提出要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与舆论环境。

在为中医药提供良好舆论环境上,北京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并要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意见稿第 36 条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意见稿第 54 条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以任何方式诋毁、污蔑中医药,意味着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入刑。

面对堪称史上“最给力”保护中医药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中医大V们并没有“欢欣雀跃”起来,反而保持了沉默。

北京中医医院院长刘清泉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要把批评建议和恶意诋毁分开来看,诋毁、污蔑中医药,有技术层面,也有文化层面,人的话有好就有坏。

目前有一些黑中医的势力,恶意中伤且有集团支持,对中国文化进行诋毁,那对不起了。

中医需要自强自立自信自觉,如果做不到,还能不让别人说你闲话、监督。

鼓励、保护、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心情可以理解,采取这样的方式有过度保护之嫌疑,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真正在黑中医。

以立法形式严厉打击诋毁、污蔑中医药行为,不仅有违科学精神,更在法律上行不通。

中西医争议本就敏感,这种立场鲜明的法律背书,一经公布,舆论哗然。其中,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了两点问题:

一、立法规范对象错误,削足适履。

诋毁”“污蔑”是针对人格权或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中医药是一种“认识、传统、理论、方法、体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存在,法律上的诋毁、污蔑,主要指向的是人格化的存在,中医药不是自然人和法人,那么该条例这方面规定的基础就不存在。

什么是诋毁污蔑?

按照词典定义,诋毁意为恶意毁谤、破坏;污蔑意为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败坏他人的名誉。也就是说诋毁的意思是毁谤污蔑。

但是,人们可以诋毁污蔑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名誉,却无法诋毁污蔑一个物品的名誉。因为物品是只一件东西,拿在好人手里做好的用处,拿在坏人手里就可能是凶器。

就像美国总统里根遇刺后遗言“不是枪杀人,是人!”一样,中医药作为一种医疗的方法、理念或者药品及其组合,本身不存在名誉,只存在人如何使用它、运用它、评价它。人用对了就是好的,人用错了就是坏的,这与人有关,与中医药无关,不能削足适履。

二、过度保护是害不是爱,容易导致固步自封,有害无益。

评价的风险加大,就像淘宝只有好评没有差评,怎么去发展进步?如果治得好不好都不能说,如同孙二娘开店,那么病人还会还敢去看中医敢吃中药吗?万一治疗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不能说中医药不好,如果一说,医院或医生一生气,就报警说是诋毁污蔑,把病人罚款或拘留起来,怎么办?

任何科学,都是在批评、质疑和否定中不断前进的。不去否定《圣经》,达尔文就不会创立进化论;不去否定牛顿力学定律,爱因斯坦就提不出相对论。

疾病和病毒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认识能力也是不断进步的,如果不允许对中医药进行批评、质疑、否定,直接把中医药镀上金装,如同舍利,奉在神坛,这与将中医药固化成神学何异?这究竟是在传承中医药还是在扼杀中医药?道理不言而喻。

针对这些铺天盖地有理有据的质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当时回应称,对于中医药是否不容置疑,他予以否定。“网友们说的‘质疑’‘妄议’和诋毁、污蔑是两个概念。”

他还提到,不存在所谓质疑就要被处罚,也并非诋毁、污蔑就要判刑。“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他说,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

随后,7月30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布,但相关条款被完全删除。

11月27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在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相关条款被彻底取消。

更令人点赞的是,条例规定,中医药防治将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中医药科室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建感染疾病科

条例规定,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此外,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 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足疗店号称能治颈椎、失眠,美容院号称能治各类疾病,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

条例规定,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 临床医生通过考核可提供中医服务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条例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人才培养方面,在北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条例规定,北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

北京意见稿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医养生大师泛滥的当下,这样的规定无疑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和意义,对于中医药的发展是真正的呵护和帮助。

中医是科学不能固步自封、自怨自艾,中医界的有志之士也一直探寻发展、复兴之路。

2020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张伯礼等诸多行业人士共同发布了《循证中医药研究北京宣言》,期待用科学研究数据和高质量临床研究证据明确中医药的优势和价值。

张伯礼院士表示,中医药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有效,种族的延续这是宏观证据。现在需要的是科学具体的证据,证据的方法要科学,循证医学就是科学的方法之一。

循证医学是世界风靡推广的临床评价的方法,对于保证合理用药意义重大,循证医学将引领中医药学术研究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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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医药,道德,污蔑,医疗,条例,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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