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第187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优先考虑保障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切实得以实现的义务。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第1项赋予了受害患方在举证义务方面的一个选择权。也就是,只要患方能够举证证明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就无需再论及医疗过错。该项举证义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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