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遇大病“灾难性”支出怎么办?国家医保局表态

20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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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保局对相关政协提案提出的“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公开答复,明确将统一规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国家医保局回复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提出的《关于完善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机制的提案》时,提出了完善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以及完善药品采购及供应机制等三方面内容。

此外,对相关政协提案提出的“对结核病人实施单病种付费政策”进行公开答复时明确,将结合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地方探索单病种付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在完善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制度体系方面,目前,职工医保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80%左右,封顶线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机制,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也在各地普遍建立。国家医保局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或因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致贫返贫的困难职工均可申请获得相应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左右。

国家医保局明确,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统一规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精准性。

对于一些大病职工,如果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突破了基本保障的范围,也会增加个人支付负担。对此,国家医保局作出解释,由于补充医疗保险涉及职工大额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形式,并且不同制度的筹资来源和保障责任边界不同,在保障目录范围确定上还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等相适应。

国家医保局明确,下一步,将在统筹完善医保支付机制中,加快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与基本医保在保障范围上密切衔接,有针对性满足参保大病职工基本保障之上、医保目录外费用保障需求。

这位政协委员还提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基本医保制度”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筹资和待遇政策研究,完善职工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更好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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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灾难性,国家医保局,职工,医保,保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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