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确定涉案双方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要以主观过错来判断,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原则是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具体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损害后果,即损害后果的存在;第二,过错,即致害方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第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致害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受害方必须就致害方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往往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从而导致了举证不能,为了弥补受害方举证能力的不足,出现了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来补充过错原则,完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以实现司法公平。本案已由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社区医院存在过错,而医疗机构拒绝申请过错参与度鉴定,法院直接判决社区医院承担100%的责任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也与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着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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