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趋严,国内许多药企正在转型,由原来注重的带金销售,逐渐转变为学术营销,走专业化道路,同时也加快了医药代表转型的步伐。
而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有明确提出”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5月11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对医药代表的“三禁”——“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2017年12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医药代表未经备案不得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今年9月3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明确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再次强调医药代表不是销售人员,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可以开展的学术推广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医药代表禁止的行为: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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