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来了,疫苗强制保险也来了!
10月14日,国家药监局日前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委托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预防接种事故等4种情形不予赔偿。
《征求意见稿》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2、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3、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4、预防接种事故。
保险费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此外,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监管等级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责任限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相关疫苗的上市销售,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予以处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或者续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后,相关疫苗方可继续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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