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文:定期考核中,存在14项行为之一 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

20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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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朱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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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有新办法!

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

《意见稿》指出了医师考核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还明确,7类人可以免除业务水平测评。

   


   

存在14项行为之一

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

据云南省要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意见稿》称,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进行再次考核。

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

可免除业务水平测评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仅进行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免除业务水平测评: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入选人才、中国医师奖获奖者;

4、考核周期内获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称号者;

5、考核周期内获省级以上“五优”人选的“优秀住院医师”“优秀带教老师”“优秀专业基地主任”“优秀基地管理工作者”“优秀基地主任”以及名中医、基层名中医等荣誉称号者;获云南医师奖者;

6、公派参加援外医疗队、公派出国留学,且在考核周期内无法回国参加考核者;

7、考核周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或取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者。均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3种情况执行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强调,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考核结果同步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这也意味着考核结果将全国可见。

虽然,这仅是云南省的医师考核要求,但各省医师定期考核大同小异,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师的绩效等直接挂钩,医师务必要规范行为,认真对待。

 来 源 / 云南省卫健委官网、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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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器械,传染病,云南省,考核,认定,医师,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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