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曾经的法医,我是能理解看到自己的亲人被抬上解剖台的感受,这种痛苦与不舍我一次也不想多看。但是我想说的是,并不是法医热衷于解剖活动,也不是为了验证已经存在的事实。
根据统计结果,临床推断的死因与最终的客观死因,也就是尸检结果,差异率高达21.8-36.42%,之所以这项活动现在还在进行,正是因为尸检之前谁也不会知道结果是什么,如果不需要尸检就能得出结论,这项工作现在可能只会作为教学活动。
民事和刑事程序有所不同,本文只讨论民事程序。
无论医疗纠纷还是其他民事案件,尸检的启动方仅属于死者亲属,公权力机关不予干涉,争议相对方也无权启动。以下部分仅就医疗纠纷中的尸检问题予以解释。
一旦发生患者死亡的事件,医院会出具“临床推断死亡证明”,并告知患者家属如果对其中载明的临床推断死因有异议,可以通过尸检予以明确,遗体未冷冻需在48小时内进行,如果冷冻可以放宽到7天。
如果院内死亡,尸检的委托单位可以是属地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除非发生患者院外死亡,我非常不建议通过其他主体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后期争议。
如果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尸检,可以经双方协商进行尸检的机构,很多医院病理科也可以进行,协商下可以由外院病理科进行,或者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去年司法部发布过尸检推荐机构,名单如下:
如果双方争议巨大,可以从上面名单中选择,上述机构大部分也是依托于大学,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依托。
尸检的场所一般在存放遗体的场所进行,医患双方都可以派员旁观,并在见证表签字,当然这是一种权利,不旁观并不影响检验的进行。
因为尸检的根本目的是明确死者的客观死亡原因,对能够致死的伤、病都需要予以明确,这是很多家属不理解的地方,死者没有其他严重疾病,因为心脏病入院也因心脏病死亡,为什么还要检查脑?这正是第一部分说的,临床表现和最终结果会有很大差异,在检验中也经常出现临床没有发现的疾病。
所以大病理解剖都会打开三腔(颅胸腹),并取出绝大部分脏器进行进一步检验,整个过程对家属不太友好,如果患方希望旁观建议委托给信任的专业人士。取出的脏器进行检验后,鉴定机构进行防腐处理后留存备查,如果需要二次检验也可以保证有据可查。
检验后对遗体进行缝合,按现在通行的解剖术式,并不影响遗体面容,穿衣后可以正常进行葬礼,因为脏器已取出备查,遗体一般可以进行火化安葬。
尸检报告
尸检后结合检验所见与制作的病理切片,并经鉴定人讨论后形成鉴定意见,因为在制作切片前需要对取出的组织进行处理、固定与染色,鉴定报告一般在尸检后的一个月到两个月可以做出,这仅是均值,根据不同案情可能会有延长。
鉴定报告制作完毕后需要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字盖章,并经机构盖章后,原件发送给委托单位,复印件抄送给医患双方。
报告的使用
因为国人的习惯,大多数情况下对遗体有敬畏和尊重,生者不愿意对亲人进行尸检,如果不进行尸检会给争议的解决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呢?
如果死亡证明是争议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书写的,医疗机构极大可能对死因提出异议,或因果关系介入类的抗辩,特别是对于院外死亡后经社区医院书写的死亡证明,书写人并没有亲历患者死亡的过程,死亡证明内容仅凭非专业人士的描述,很可能带来极大的争议。
患者死亡后由争议医院书写了死亡证明的,因仅为推断死因,经过医方告知后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则表示对死亡证明内容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客观死因不明,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很难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仅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告知尸检事宜,或双方就机构选择、费用支付等争执不下,导致错过时间窗口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医方未履职属于行政违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可以参考《医疗案例丨尸检未达成一致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对医方来说,患者发生院内死亡的,在出具死亡证明的同时就应该告知尸检事项,并保留书面证明,如果患方要求尸检应尽量予以促成。
对患方来说,患者死亡前后就应该确定纠纷中要追究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这直接确定是否进行尸检的判断,如果争议巨大还是应该进行检验,法医的职业要求会保证对遗体最大的尊重和完整性,而选择进行尸检也并非对死者不尊重,而是为了查明真相,给死者最后的尊严。
另外根据地域不同,有些地区对于未进行尸检的医疗纠纷,无论双方是否同意死亡证明的内容,是不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本文仅就一般情况进行讲述,如发生纠纷还需参考本地司法习惯。
作者简介:张永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曾任国家公诉人、司法鉴定人、执行检察官;业务领域:医疗纠纷及司法鉴定;
来源:医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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