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院来说,往往由于设备更新、场所更新、法人变更等等各种原因,经常需要对原来的《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变更,如果新买放射设备不及时更新上放射诊疗许可证中,那么就不能投入使用,否则会面临巨额罚款。然而很多时候完成一项内容的变更,从提出申请,到准备材料,有时候材料不全被退回重新准备,然后审批,反反复复周期很长,从而直接影响了医院设备的正常运营。
那么如何才能提升审批工作效率呢?我们一起看看上海是如何做的吧!上海市卫健委按照本市“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试点相关文件精神,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8月12日颁布了《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并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细则中明确指出:“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第(一)、(二)项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详见http://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的办事指南),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该细则中提及的“告知承诺”主要是指“本市医疗机构依法提出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部分事项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而且细则中对审批流程及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材料后5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后2个月内,按约定期限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因此本细则从审批申请之时就指出了需要准备的各项资料,并对相应的时限进行明确,从而让医疗机构在审批中少走弯路,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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