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
9月1日起,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五大类机构和人群,在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知社在此敲黑板、划重点,大家借鉴对照,不要犯错。
划重点
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在科技活动中“打招呼”“走关系”;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违规行为包括:在科技活动中“打招呼”“走关系”;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挪用私分科研资金;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行为包括: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结果;泄密;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等。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通过组织科技活动不当获利;参与所管理的项目、评选、著作署名;在其他单位兼职;干预评审;泄密;虚报挪用科研资金等。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获得管理资格;私分科研资金等。
如果出现了上述违规行为,收到的处罚将可能是一下的一项或几项:
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约谈;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政策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09/content_5533566.htm
本文来源: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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