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带量采购15天回款
8月28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四川省医保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分账管理。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非带量采购30天回款
对于非带量采购结算,《征求意见稿》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可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委托金融机构支付或退回药械货款。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征求意见稿》显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此外,药械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将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及药械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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