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这些行为是贿赂
来源:赛柏蓝器械
编辑:米克
不正当的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
1
全国医院开始巡查,医药代表被抓
8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召开巡视工作会议暨委党组2020年巡视动员部署会。委党组书记、主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晓伟指出,要突出政治巡视定位,充分认识形势任务,认真贯彻巡视工作方针,持续强化巡视整改落实。
8月25日,根据山西新闻网消息,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巡查组组长带领大型医院巡查组专家一行12人,在省眼科医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8月24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官网显示,8月17日上午,医院举办2020年大型医院巡查动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型医院巡查组专家、全体院领导等参加会议。
8月24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官网消息显示,8月16日上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作为接受巡查的医院,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连线进行“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启动视频会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焦雅辉等出席会议。
8月21日新华社消息,从湖南省纪委监委获悉,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惠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月中旬,据医药观察家网消息,近日某地医院内有医药代表被抓。除了被抓还有被调查,据药斯拉分享,金华xx制药的代表在家中被带走调查,被带走原因为其频繁出入科室,这位医药代表是一名地区经理,手机里有许多利益相关资料,以及客户转账记录。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广州,某肿瘤医院突击,多位医药代表被医院保卫处带走接受调查。据业内人士爆料,一行有十几个医药代表被抓。事发后该医院发布公告,明确工作时间禁止任何代表到科室。严重违规者将受到停用相应公司产品,违规的医药代表将上报保卫科严处。
2
医药代表这些行为是贿赂
在我国法律上,怎么算贿赂?
7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有药代因非法获取、出售统方被判刑。被告人汪某在负责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无锡各医院销售期间,为确定医生对上述药品的具体使用量,在明知上述药品的统方数据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仍先后多次向连某(另案处理)购买无锡二院、五院的统方数据,共计支付人民币153350元,并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等人。
药代因统方被判刑的案例不在少数,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20年1月14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员王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4万元。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卫生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从去年开始,国家监委就将医院的院长、基层干部、医生以及招采列为了重点监察对象。而这其中,医药代表的角色经常收到质疑和牵连。
其中重点严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对待医疗贪腐,无论是医院和是企业,都要警钟长鸣,不能越雷池一步。对医疗贪腐的依法从严处罚,也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关于受贿罪表述与判罚标准: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严正声明
1.本文版权归赛柏蓝器械(ID:medchina)所有。
2.媒体与其他公众号欲转载稿件,请务必通过文末留言提出申请,经回复许可后方可转载。
3.转载须在“标题下+正文前”位置标注来源、作者。
4.未经授权删减转、截图转、用于商业用途、不按照要求标明来源和作者,一律追责与投诉到底。
来源:赛柏蓝器械
编辑:米克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