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面临的挑战

20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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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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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数量少

2017 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42.9万份,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占 88.0%,来自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占 9.9%,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占1.8%,来自个人及其他的报告占 0.3%,与 2016年报告来源情况基本相同。

持有人(原来指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占比低。深层次原因是全社会对药品不良反应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不良反应报告会引发医疗纠纷,说明书中增加不良反应信息就表明药品不安全,在这样的逻辑下,如果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多了,一旦写入说明书,公众就以为药品不安全。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对蒲地蓝药品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将之前“尚不明确”的不良反应改成恶心、呕吐等,媒体就以【又一“万能药”走下神坛】作为标题进行炒作,长此以往,企业报告不良反应的积极性和修改说明书的主动性都会受到遏制。当前现状是多数企业将不良反应报告看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采取敷衍或观望态度,或等待国家反馈数据。

国内还出现过诉讼案例,患者用药后死亡要求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药品的所有死亡病例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作为法庭证据,因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公开相关数据,而把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例。其隐含的逻辑是,服药后出现问题就是药品引起的,这样的认识误区会引发诉讼和索赔等一系列的纠纷。

2持有人直接报告遭遇医疗机构沟通障碍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后,另一挑战来源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发现不良反应的主要场所,但医疗机构向持有人报告的渠道并不畅通。连接医药企业与医院间沟通的桥梁主要是医药代表,在美国,临床医生的新药知识 73% 是由医药代表进行传递。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90% 以上是企业通过医药代表从临床收集而来。两办文件要求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医药代表实行备案管理,并规定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此项规定旨在禁止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然而,实际上各地医院纷纷贴出“医药代表禁止入内”“医药代表禁止进入诊疗区域”等类似通知,医药代表获得临床不良反应信息渠道被阻断或明显减少。

3 医疗机构存在报告压力和顾虑

目前,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渠道,但患者人群聚集的三级医疗机构的报告占比较少,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工作繁忙无暇报告,其次为医疗机构管理层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重视,持有人直接报告制度推出后,有些医院领导误认为医院不需要报不良反应了,医疗机构报告积极性受到削弱。此外,医院及部分医生担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会加剧医疗纠纷,导致漏报或瞒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医生或医院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向持有人反馈不良反应信息,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以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为由而不报告。

4 重复报告的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要依法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随着,持有人直接报告制度的推进,持有人报告数量有所增加,但重复报告较多,医疗机构可能同时报告企业和药监部门,这可能产生重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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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医疗,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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