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美国、日本MAH制度分析5 | 药品上市许可人药物警戒要求的对比分析

2020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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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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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建立适当的药物警戒系统,并在产品上市申请中提交药物警戒体系的详细描述。欧盟法规要求,MAH 应负责上市后药物警戒,并定期提交报告,应配备专职人员(qualifiedpersonfor pharmacovigilance, QPPV)主要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的药物警戒体系,该QPPV 应居住在欧盟境内,并且配备候补人员,在 QPPV 不在期间承担相关工作。MAH应保存持有品种所有疑似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reaction,ADR)的详细记录,对严重、疑似严重和非预期疑似严重的 ADR 等须在收到报告后 15 内及时上报。同时通过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将所有的 ADR 信息提交给监管机构,递交频率为上市后前2年内至少6个月1次,第 3 年和第 4 年内至少 1 年 1 次,第 5 年开始每 3 年 1次,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立即递交。欧盟要求药物警戒数据和文件应保存至上市许可终止后至少10 年。欧盟接受 MAH 将药物警戒系统的某些活动委托给第三方,但MAH 仍应对药物警戒负全部责任。

FDA 要求申请人必须开展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审阅上市后收集到的、上市后临床试验获得的、文献报道的所有 ADR 信息。ADR 报告频率分为15d报告和定期报告 :对严重和非预期的 ADR 应在收到报告后15 d 内尽快报告;上市3年之内药品每季度对 15 d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进行定期报告 , 之后每年定期报告。MAH 必须将所有 ADR 记录保存10年。

日本上市后评价主要包括上市后再评价和上市后再审查,日本出台《药品上市后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Post-marketing Study Practice, GPSP),该规范对上市后研究和 ADR 报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药事法》第14条第4款指出:上市后再审查制度为在新药批准后一段时间内通过再审查确认新药批准用法和用量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质量。根据不同类型的新药类型,在审查期限一般为 6-10年不等。再审查期间MAH应:①遵照药品上市后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使用结果调查;②在药品上市后的6个月内以发现安全风险为目的开展上市后立即调查;③个别药品被要求开展上市后临床试验;④开展药品不良事件收集和报告;⑤提交安全性定期报告,前2年内每半年1次提交安全性定期报告,之后每年1次;⑥实施药品风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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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许可人,安全性,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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