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类型未设限制,但MAH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若非欧盟境内的企业或个人要成为MAH,应在欧盟境内成立公司或者授权给欧盟境内销售商,由销售商申请上市该药品。 在美国,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和协会)均可提交药品上市申请。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没有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点,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负责FDA与境外MAH的沟通。
在日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相关的申请人需基于药物质量管理规范(Good Quality Practice,GQP)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ood Vigilance Practice,GVP)符合性获得销售许可;同时该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或者委托生产商需基于GMP符合性获得生产许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再基于申报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及相关数据,接受厚生劳动省的审查,获得该品种的制造销售认可(药品上市许可),并成为MAH。MAH必须为在境内设立的机构,非日本设立的机构需要通过日本境内的代理MAH实现产品在日本的上市,该代理MAH需要拥有同类医药产品的MAH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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