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实验室室间质评机构不再必须是卫生部门认定的了
文/徐毓才
浏览国家卫健委官网,看到7月15日一条“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60号)。
打开一看,原来只有一句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原文是什么呢?搜索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对比发现,这次修订仅仅只是删掉了7个字,即经卫生部认定的。
什么是室间质量评价?
室间质量评价是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进行室间质量评价(EQA)的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六点:
①确定实验室进行测量的能力,以及对实验室质量进行持续监控的能力;
②识别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涉及诸如个别人员的行为或仪器的校准等;
③确定新的测量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并对这些方法进行相应的监控;
④增加实验室用户的信心;
⑤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
⑥确定某种检测方法的性能特征。
删掉7个字,功劳在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正是基于这些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删掉“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中“经卫生部认定的”7个字,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但这个室间质量评价机构不必是经卫生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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