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证 退出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17 | 包装以及说明书中MAH和生产商的标注

2020-07-15   黎麟
我行我show!中国医院管理案例评选,医院卓越管理实践大秀场。点击查看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来了,赶紧来看看吧!

欧盟规定药品外包装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应标注MAH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该MAH指定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

美国规定, 药品的标识中必须写明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包装商。日本规定药品的标识中也应注明药品的MAH和实际生产者。

无论MAH是否是药品生产企业,MAH均视为生产者,承担药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杨悦)

关键词:
持有人,生产者,制度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guikequan@hmkx.cn
  • 国际数据
  • 国内数据
更新于 更多数据 >
  • 确诊

  • 疑似

  • 治愈

  • 死亡

  • 确诊

  • 疑似

  • 治愈

  • 死亡

相关阅读

赞+1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