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 对集中审评上市药品的上市许可转让实行审批制,在MAH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30天内给出意见。EMA收到转让申请后会核实该转让申请是否正确、完整、符合要求。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则EMA会给出最终意见。新MAH在原有批准许可的条件下上市的产品与原MAH上市的产品应保持一致。
美国 “ 上市许可转让”表述为“申请所有权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进行转让。药品上市申请所有权变更不需美国FDA审批,在进行申请所有权变更前,原申请持有人(转让方)与新持有人(受让方)向FDA提交有关转让生效时间、新持有人承担原持有人责任的承诺、药品相关资料转移声明等信息。一般规定,MAH转让过程中不能涉及其他要素的变更,例如药品质量保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供应链追踪、不合格产品召回等责任。如果涉及其他要素的变更,还必须根据相应规范的规定提交补充申请。
日本厚生劳动省( MHLW) 要求受让方向其递交通知,说明受让方接受许可转让的事实,不需要审批。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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