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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对公立医院科主任多点执业有无影响?

2020-07-05   智善律健康产业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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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对公立医院科主任多点执业有无影响?律师意见如何?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实施,其中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那么,是否意味着临床科室管理人员特别是担负管理职责的医师不能多点执业呢?基于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就担负管理职责的医师可否多点执业,如何规范多点执业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

一、担负管理职责的医师可否多点执业?

(一)担负管理职责的执业医师属于公职人员。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中有关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的解释,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对象范围规定,“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因此,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担负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属于《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范畴,包括院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如临床科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担任6级以上管理职位的执业医师。

(二)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具有合规性。

1、相关条款解读。根据《政务处分法》第36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从上述法条看,首先,有关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其中“违反规定”范围较“违反国家规定”范围扩大,包括地方或专项规定,但仍应在国家现行规定下制定地方或专项规范。因此,就公办医疗卫生单位而言,“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其次,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指公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违反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或单位等相关禁止性规定,参与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参与收益分配的经营活动。最后,兼职领取报酬,是指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担任专项职务,并领取报酬的行为,如临床科主任非经单位正式发文或指派担任其他医疗机构管理职务,并领取报酬的行为。

2、医师多点执业具有合规性。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可知,首先,医师多点执业系医疗卫生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服务需求,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医疗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其次,医师多点执业本质上是医疗技术输出活动,是对医疗技术薄弱单位的帮扶,具有公益性,并非营利性活动。最后,医师获取劳务报酬,是对其劳动价值的认同,不同于商业活动,且前述规范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可通过多点执业获取相应薪酬。因此,担任管理职责的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并未违反《政务处分法》第36条规定,公办医疗卫生单位担负管理职责的医师参与多点执业,具有合规性。

二、相关规范建议

1、认真学习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范文件已对医师多点执业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管理和医疗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建议拟多点执业医师加强学习,包括地区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如《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依法执业,避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风险。此外,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执业医师,除可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2、严格遵循第一执业机构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一是拟多点执业医师可根据第一执业机构多点执业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以完善第一执业机构内部管理;二是充分保证第一执业机构医疗服务需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如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如未达到全职要求,可不发全职薪酬。三是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医师多点执业活动中从事《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范中所载明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规范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

规范签订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必备要素。一是执业期限,受政策不确定性影响,不宜过长,可结合多点执业机构的性质和经营状况确定,降低协议解除成本和风险;二是时间安排,兼顾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包括执业类别和范围,避免利用执业医师身份作为多点执业机构设立、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相关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四是明确约定医疗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责任承担主体和处理医疗争议的主体,如责任分担则需把分担条件或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增加诉讼风险;五是劳务报酬,依法纳税;六是可约定由多点执业机构购买医疗执业保险。

(作者:刘春林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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