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或者上市申请阶段的申请人(Sponsor,Applicant)或者称为上市许可申请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licant,简称“MAA”),不一定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因为申报上市许可之前,有可能发生技术转让、收购、兼并、重组和继承等各种情况,从而导致上市许可申请人的变化,最终获得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才能称为上市许可持有人。
为何称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而非上市许可所有人呢?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赋予的“权利”或者“资格”,这种“权利”或者“资格”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但其与纯粹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不同。
“所有”的概念一般为有形财产权制度即物权制度使用的概念,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领域一般不使用“所有”的概念,其权能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权威的表述,一般认为包括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处分的形态更为多样,如转让、转移等。事实上,“持有”一词,更能准确地反映出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可以转让的财产属性。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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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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