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8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境外持有人代理人在某种意义上与持有人承担类似于行政连带的责任,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连带。第136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境外持有人代理人连带责任还包括民事连带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78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作者: 徐非 杨悦) END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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