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正式施行。
新版规定删除了旧版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条目,引起了医护人员的关注,也有读者留言说希望能看到相关条例的解读,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掰扯掰扯。若有解读有误的地方,希望大家及时指正。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用通俗的话来讲,是指当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时,首先要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自证“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版)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旧的条款貌似很“好用”,为什么要被删除呢?
因为,在旧版规定下,医疗诉讼的患者方诉讼成本很低,使得医疗纠纷滥诉现象严重。其导致的后果是,让医生及医患关系更紧张的同时,大量占用了司法资源。其次,如果频频发生此类事件,医疗机构和医生有“心理阴影”,也会“吃一堑长一智”。再碰到比较复杂的病例,医疗机构和医生可能就会为了证据而证据,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者是采取保守治疗,完全不开展有风险,但有收益的诊疗方案,甚至拒收高危病人。
因此,在新版规定中,上述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被删除了。
旧版规定第四条第八款
新版规定将旧版规定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内容都删除了,这些条款规定了各种侵权诉讼、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具体举证责任。新版规定虽然删除了这些条款,但也没有规定医疗机构“不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早已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此次修改证据规定,只不过是删除已经过时的原则,使得司法解释不与现行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引发歧义而已。
事实上,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归属也几经变迁。2002年3月之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则是“举证责任倒置”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定责、赔偿。
所以,作为医护人员,大家其实不用过度纠结于此类法律条文,来给自己增加心理压力。只要秉持着严谨、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患者,即使发生医疗纠纷,相信法律也会站在我们这一边。
说到这里,不得不再次强调准确、规范病历书写的重要性。病历既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因此,临床医护人员必须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书写病历。
比如,必须摒弃过去书写病历的不良习惯,使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使相关人员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医院管理者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抓好病历书写的内涵质量。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为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自身权益,医护人员应时刻牢记合法执业,认真执行诊疗护理规范,规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防止医疗失误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被删,医生该“喜大普奔”?[DB/OL].
[2] @医务人员,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被删除![DB/OL].
[3] 不断完善病历书写质量主动应对“举证倒置”[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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