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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抗疫护士昏迷100多天,两次申请工伤被拒

2020-06-19   转化医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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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认定为工伤,社会舆论压力大;如果认定为工伤,法律压力大。

如果不认定为工伤,社会舆论压力大;如果认定为工伤,法律压力大。

武汉抗疫护士沈蓓突发脑出血昏迷100多天,仍未能等到“工伤”认定。

沈蓓是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武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沈蓓在自己的抗疫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了30多天。

3月7日,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一直未能苏醒。之后,其家人两次申请工伤被拒。武汉市人社局称:沈蓓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无法认定工伤。

沈蓓的女儿罗女士说,母亲住院每天花费5000多元,除去医保报销,目前已经自费10万多元。没有工伤认定,高额的的医疗费就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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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中的沈蓓,图片来自《新京报》

工伤认定“死局”

据“封面新闻”报道,武汉市人社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解释了沈蓓未能认定工伤的理由:

沈蓓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单位安排的住宿房间昏迷,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属于脑血管疾病病变。我局综合考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工作时期,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及连续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沈蓓在其住宿酒店房间内突发疾病的情形在合理限度内适度放宽事实认定标准,作出了其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认定。但因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要件,我局不能超越职权在条款适用标准上突破《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而认定沈蓓为工伤。

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认定规则主要是围绕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补充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款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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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预防保健科主任、律师宋绍辉向“医学界”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条款适用标准,“沈蓓的情况不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参考,但是同样不符合。”因此人社局做出了以上决定。

资深医疗律师张勇则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工伤认定存在机械化问题,一些劳动部门长期存在固化思想,对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要不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做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张勇告诉“医学界”,沈蓓护士长期工作在抗疫一线,符合“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条件,对“受到伤害”的条件亦应作广义的理解,劳动部门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脑出血的情形下,应当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做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在适用条款上缺乏共识,让认定陷入“死局”。此外,涉及抗疫医护,法理和情理难以兼得,沈蓓的事件不是孤例。

今年3月,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就曾引发舆论关注。当时,仙桃市人社局方面指出,刘文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是:“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与此同时,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媒体关注后,仙桃市人民政府表态,对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后,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014年,被称为“最美医生”的徐志坚工伤认定事件曾引发更激烈的争论。徐志坚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因为救治车祸伤员,连续工作3天,查病房时突发脑出血倒在了岗位上。在工伤认定时,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高强度工作与最终发病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证明结论。之后,该局以材料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在被“新华社”等主流媒体报道后,徐志坚获认定“视同为工伤”。但是平阳县人社局副局长白福峰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达该局的两难处境——如果不认定为工伤,社会舆论压力大;如果认定为工伤,法律压力大。

迫于舆论压力改变结局的,还有武汉另外一位抗疫医生。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镇卫生院的内科主任医师江群恩,在武汉解封之后,突发脑溢血倒在工作岗位上。他逝世之后,家人为其申报工伤时,因抢救超过了48小时,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江群恩医生工伤认定的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很快得到了“妥善解决”。他的儿子在微博上透露:“相关领导已经给出了妥善处理,我的家人也都表示满意,具体内容我们不方便透露……希望我国的相关制度能够更加合理化,人性化。”

现有规则过于粗糙,缺乏共识

在沈蓓事件中,武汉市人社局表示,“现有工伤保险规定已经实施十几年,我市作出认定结论数万件,始终按照统一标准和尺度执行,在个案中如果考虑特殊性,超越法律规定做变通性的认定,其实是超越法定职权。”

此外,该局担心,个案变通性处理,最终会影响工伤保险整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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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但是,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其实受到了不少法律人士的质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海律师丁金坤在其博客撰文质疑,“为何规定是48小时,而不是24小时,或72小时,或其他时间,其科学依据在哪里?”

丁金坤直言,“这条规定相当不人道”。实践中存在家属为获得工伤认定而不抢救,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被认定工伤而无效抢救现象。他认为,“在法律上,究其本质,只要认定死亡的病因是岗位上突发的疾病,就应该认定工伤,而不应以抢救的时间来衡量。因此,这条48小时规定早该废止。对岗位突发疾病工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医鉴定来确认。”

多位法律专业人士曾表示,工伤认定现有规则过于粗糙,缺乏共识。

“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没有明确,就会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这是造成认定分歧的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

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距今已有17年时间。2010年《条例》曾有修订,但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规定。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所突破,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顶层设计不明确,是导致分歧的根本原因。

黄乐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从2010年修订后,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领域一直在快速变革,一些争议事件的发生,从更深层面上看,是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法律法规文本滞后于工伤保险实践的发展。

“不要走认定工伤这一条路”

在宋绍辉看来,在一些饱受争议的案例中,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以刘文雄事件为例,宋绍辉分析,刘文雄医生是在家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按照现行《条例》,确实达不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标准,难以认定(视同)工伤。在《条例》没有更改之前,仍然要依法行政,按照此规定执行。

“但是,刘文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这并不重要,对刘文雄亲属的安抚才是问题的核心。”宋绍辉告诉“医学界”。

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在整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承担责任,通过工伤、抚恤金或烈士褒奖等多种途径解决,不要就走认定工伤这一条路。”宋绍辉说。

关键词:
工作岗位,护士,抗疫,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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