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家公立医院绩效总额申报不要掉入这个“陷阱”之中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的《云南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绩效总量核定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9]35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目前各家公立医院都在积极进行新年度绩效总额的申报工作,我们也来解读一下《云南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绩效总量核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供大家参考。
首先文件的整体思想是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的“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平均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提升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是继2019年6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文件中提到“取消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不超过40%的比例限制”之后再一次为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发放“松绑”,目的是提升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标明确了,那么在整个绩效总额核定的过程中,我们都需要思考如何落实好“两个允许”和“提升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上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早日实现医改目标。
再来看文件在第三部分(核定方式)的第一条内容讲到了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方法: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平均调控水平”的要求,绩效工资总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公立医院职责定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等情况核定,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4倍以内。
这部分内容明确了公立医院绩效核定的办法: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平均调控水平”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公立医院职责定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等情况核定。也就是说需要各个医院做好新年度预算,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绩效总额的申报,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按新年度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新年度的绩效总额是符合医院发展的规律的。同时又提到可以突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调控水平,但是需要控制在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4倍以内,避免与事业单位的平均绩效工资差距过大。
紧接着的第二条内容讲到:绩效工资总额要根据收支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公立医院上一年度的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预留发展资金后,可将不低于结余数的60%用于人员奖励,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这部分内容就成为在绩效工资总额申报中的一个“陷阱”了,一不小心绩效工资总量就会被“卡死”,大家去想一下,如果因为上年度医院结余不足而导致新年度绩效总额申报受限,医务人员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反而会阻碍医院新年度的发展,甚至会造成医生的流失,最终的结果肯定是我们不想看到的。
我们再来详细解读文件的描述,绩效总额核定的方法在第一条已经讲得非常明确:就是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公立医院职责定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等情况核定。而第二条讲到的是根据公立医院上一年度的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预留发展资金后,可将不低于结余数的60%用于人员奖励,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这里需要注意两个词:“可”和“纳入”,“可”的意思不是强制,是指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纳入”是指“放入、归入”的意思。“可”将上一年度的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预留发展资金后“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际要表达的意思是如果上一年度医院结余比较多,在提取各项基金和预留发展资金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归入”到今年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来(也可以不这样做),从而保证医务人员待遇水平。
从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方法上来看,第二条内容是对第一条内容的补充,并不是说要以上一年度的结余情况来确定新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额。而且以上年度医院的结余来确定今年医院的绩效总量本身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与新医改的目标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
解读到这里其实大家就明白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是在“两个允许”的指导下,根据医院新年度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现医院更好的发展,进而实现新医改的目标,保障区域居民的健康。
其他的要求相对来讲都比较好理解了,我就不再一一解读,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