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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生产销售产品,九州通、国药控股等多家药企被罚!

2020-06-11   药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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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新版《药品管理法》较之旧版,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范围更加精准合理,处罚力度也大大提升,奉劝药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才能有长远发展。

九州通、国药控股等14家企业被罚 

6月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家企业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受到处罚。 33061591830446170 受处罚企业分别是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其中,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最多,处罚也最重。 

据了解,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以及采用虚假的《停产申请书》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隐瞒真实生产情况的行为,被福建省药监局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282222元,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的山海丹胶囊经检验“水分”项不合格,且经检查发现,该企业药库温度记录超过30℃,被福建省药监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7974元,处违法销售劣药山海丹胶囊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97974×1.5=146991元,合计罚没款244965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经检验“可见异物”项不合格,被福建省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0833.55元。 

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销售的润肺止咳胶囊经检验不合格,但因违法行为轻微,且该门店已受到当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福建省药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日,贵州省、广西省也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公布违法企业处理结果。 

其中,国药控股贵州意通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药品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被贵州省药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 

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党参(党参片)(190601),被广东省药监局给与警告处理。 

汕尾市立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天冬、巴戟、田七、薄荷、白茅根、桑叶”,被广东省药监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60,处以罚款1610,合计罚没款2070元。 附详情表: 20531591830446496 

除福建、贵州、广东省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吉林省药监局也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通知。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对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弘达医药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新特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公示处罚。 

吉林省药监局也公示处罚了一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查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操作规程留样,中药材柴胡有6批次留样不足,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理措施。 

未按照新法处罚? 

处罚不严? 

医药观察家网注意到,近期各地药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然是按照旧版《药品管理法》处理居多,但也不乏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处理的。针对该现象,有不少读者留言反应,为何新《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部分违法违规企业却不按照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此外,按照新《药品管理法》处罚的部分企业,力度似乎并不大,为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时间在新《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只是追究和公布的时间靠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所以这就导致至今仍然有许多违规药企的处罚是按照旧《药品管理法》进行的。 

第二个问题则牵涉到旧版《药品管理法》和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不同。 

在旧版《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认定标准则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对比新旧两版《药品管理法》可以发现,新版对假药的认定范围有所变化,将被业内诟病多年的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删减,而部分被删减内容则被纳入了新版《药品管理法》劣药认定项。也因此,原本被按照假药处罚的药企,因新法实施,开始按劣药处理。

众所周知,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标准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近来被处罚的企业中,也是中药饮片居多。 

此外,部分药企违法事实并不严重也是处罚较轻的原因之一。 总体来看,新版《药品管理法》较之旧版,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范围更加精准合理,处罚力度也大大提升,奉劝药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才能有长远发展。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关键词:
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违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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