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迎来终审。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正义总算来临,虽然迟到了。
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因为好人在这里受到了莫大的伤害,李健雪最好的青春耗在了这场漫长的正义求索之路上。
不论如何,值得庆幸的是正义虽然来的晚,好歹还是来了,世间其实还有没有到的正义,还在等待沉冤昭雪呢。
据终审刑事判决书,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这一份判决书,有68页,详细的复盘了事件的始末。这份判决书值得每个医护人员,乃至医学生认真学习。(需要判决书文本请文末留言)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
2012年1月2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5的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2017年12月4日,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2019年6月26日,此案迎来二审开庭。
2020年6月11日,二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历时8年,这起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终于迎来医生无罪的判决。毫无疑问,案件终审结果对中国医疗界和法律界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医生经验不足,但不能因为患者去世就让医生成为"戴罪之身"。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是中国所有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如果仅仅为了安抚患者家属就给医生定罪,这显然有违法治精神。
法律的适用,一定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构成要件,疑罪都要从无,何况有些构成要件还不成立,整个过程,李健雪医生可能存在一些小失误和经验不足,但不能承担全部的责任,也没有达到法律条文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大医院每天可能都有患者死亡,如果一有患者死亡就对医务人员立案侦查,定罪下狱,医护人员人人自危,那最后可能会让更多优秀的医者离开,更多年轻人不敢来这个行业,未来可能会没有医生。轻易入罪将使医生每日工作“如履薄冰”,不敢轻易看病,当危及的时候,谁又敢义无反顾不顾个人安危的去拯救患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是: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7年某中医院发生艾滋病感染事件,工作人员未遵守诊疗常规的技术要求,导致多名患者就诊中感染了艾滋病,当时人员被判医疗事故罪。这里逻辑很清楚,关系很明确。
基本医疗法明确了
要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全社会要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案患者没有和医生太多纠缠,影响医疗秩序,选择走法律途径,但还有很多发生纠纷和分歧后,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打砸抢,这些事法律明令禁止的,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尊医重卫的环境)
要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活动中,风险在所难免,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能够保护无主观责任非故意犯罪的医护人员安全,也能够保护患者减少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需要原图请留言)
最新的民法典也颁布了,医疗侵权责任也再一次明确,做了界定。在法制化背景下,我们更改奉公守法。医疗卫生服务,也必然要在法律的保护性,才能更好的发展,才能有利于医疗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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