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办法(草案)》包括总则、职业和社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附则等共5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总体要求
《办法(草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义务,并鼓励、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二)细化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和社会权益保障
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具有风险大、任务重等特点,对此,《办法(草案)》在现有职业和社会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五方面细化:一是针对医疗卫生人员日常工作特点,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感染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二是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报告建议及免责的权利,以及接受人员派遣时的权利;三是针对医疗卫生人员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明确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其休息休假时间和心理健康,落实其在薪酬待遇和补助补贴、教育和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四是针对在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医疗卫生人员,明确了其应有的待遇;五是针对社会环境营造,明确了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信用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对其提供关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
(三)创新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
围绕“为医疗卫生人员营造安全执业环境”这一目标,《办法(草案)》作了五方面规定:一是制度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安保制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是落实各项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评估,可以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是加强源头治理,相关单位推动医患纠纷化解,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四是明确禁止行为,依法对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归集相关信息;五是应对突发情况,明确了高风险失信人员就医处置、医疗卫生人员回避诊疗与避险等内容,并为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涉及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留下制度接口。
(四)加大涉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针对社会各界“运用信用手段惩戒伤医行为人”的呼声,《办法(草案)》依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相关规定,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本市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二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对于轻度、中度、重度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期限和信息通报制度。
在笔者看来,草案最主要的亮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亮点一:针对新冠疫情暴露出来的我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短板,草案提出,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若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还可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就堵死了以前漏报、瞒报的漏洞,有利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早发现疫情,及时处置,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也从法律的层面保护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报告建议及责任免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亮点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近年来,暴露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对进行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有不良企图的人员,防患于未然,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携带禁带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亮点三:特别针对高风险失信人员设定特定就医处置。
通俗一些讲,就是建立高风险失信人员黑名单,对于有暴力伤医或规定禁止行为的,在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前提下,将由医疗卫生机构的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拒绝承诺的,依法将其带离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高风险失信人员就医处置)
通过安全技术防范、挂号系统等方式发现相关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在相关人员承诺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定后,由医疗卫生机构的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拒绝承诺的,依法将其带离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
其实,近期也已经有些地区对医院安检制度已有作出规定,相信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环境安全将会大大改善。 据环球网报道,6月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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