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与境内MAH的法定义务有何不同?
答:
新《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药品管理法》在设定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时,总体坚持境内外一致的原则,但考虑到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在境外,销售在境内。为便于对其监管,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一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管理法》与本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并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 国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外的药品研发机构能否成为我国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一般法理来看,应当依法成为我国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其不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作者: 徐非 杨悦)
END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