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史录文 北大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北大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谈判成功药品包括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以及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两种靶向抗癌药,其中埃克替尼为国产创新药。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谈判将独家专利药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旨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经分析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和全国医药经济信息网数据库数据,结合国家药品谈判政策的演变与各地医保对抗癌创新药的不同准入时间,分析了抗癌创新药国家谈判医保准入前后的日费用、用量及采购金额变化情况。研究结果发现:
(1) 创新药医保准入提高了药品可获得性。2016年国家谈判的抗癌创新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以及2017年的厄洛替尼在地区间医保准入时间不同,患者获得相应药品的时间不同,准入时间越早,患者获得药品越及时。三个药品的用量在医保准入地区逐年增加,大大提高了癌症患者的药品可获得性。
(2) 医保谈判准入政策实施后,患者使用15个抗癌创新药的经济负担减轻。自2017年9月起,各省陆续将国家谈判药以谈判价挂网并纳入省级医保目录。谈判抗癌药进入医保后,药品价格明显下降,且呈持续下降趋势,截至2018年9月,15个抗癌药日费用平均降幅48.9%,最大降幅78.5%。对医保患者而言,价格下降和医保报销减轻了用药经济负担;对自费患者而言,价格的明显下降也降低了用药费用支出。因此国家药品谈判显著提高了创新性药品的可负担性。
(3) 国家谈判大大改善了患者的创新抗癌药的可及性。谈判抗癌药在纳入医保后,随着药品日费用的下降,患者经济负担降低,各地区治疗患者数量也逐年增加,药品用量明显增长。以2017年15个抗癌创新药为例,政策实施一年后采购量平均涨幅143.0%,最大涨幅934.7%,这些国家谈判抗癌创新药患者使用得上而且用得起,为更多患者提供了更多治疗选择。
(4) 国家创新药谈判实施后,参保人和医保基金的药品总负担未明显增加。由于谈判政策实施后药品价格下降,虽然谈判抗癌药用量明显增加,但与未实施政策时相比,药品总采购金额整体无明显增长趋势,其中10个抗癌谈判药品总采购金额略有减少,10个药品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总负担未明显增加。
创新药医保准入价格谈判作为国际上广泛推行的一种医保控费和提高药品可及性的方式,我国几年来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国家创新药医保谈判不仅明显减轻了参保患者个人负担,而且优化了医保药品目录结构。为了持续提高重大疾病患者创新药的可及性,有效促进生物医药创新,推动民族制药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国家创新药谈判的经验,加快完善国家谈判药品遴选与准入、谈判流程管理、专家论证、创新药临床价值评判、谈判的体制机制等政策制度。(本文发表于《中国医疗保险》两会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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