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被删,医生该“喜大普奔”?

2020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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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大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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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本条规定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取消!

对此,有媒体称:“新《证据规定》最终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有的网站甚至打出了大标题“医生喜大普奔!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被删除了!”

那么,“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被删除,医生应该“喜”吗?需要“普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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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这个名词好诡异,到底什么叫举证责任,还要倒置?

一般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通常是指提起诉讼的那一方提供证据,作为充分说明其诉讼理由的依据。这是通常法律诉讼的流程,也符合我们一般人的认识。

举证倒置,就是将举证的责任交给被告一方,简单理解就是“虽然我告你,但是你要提供证据你无罪”。

什么鬼?竟然会有这种规定?其实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罕见的。因为大部分的诉讼涉及到专业领域,受害者也就是通常(注意通常这个词,现实不一定哟)的原告,实际上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

医疗领域就是这种严重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如果你不理解,可以回忆一下在医院中被医生“怼”的经历。

因此,旧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方承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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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貌似很好,为什么要改呢?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很符合我们认知,但也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

在旧规则下,医疗诉讼的患者(疑似受害者)一方诉讼成本很低(简单理解,就是想告就告),医疗纠纷滥诉现象严重,这一方面让医生很是紧张,另一方面也大量占用司法资源。

长远一点想,医疗机构和医生“也会吃一堑长一智”,下次碰到比较复杂的病例,他们就会:

为了证据而证据开出很多的检查和证明,也就是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性价比不高)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

采取保守治疗,完全不开展有风险,但有收益的诊疗方案。

甚至,根本就不收治高危病人,放任生死,严重违背医疗责任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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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看上去是修改了,但实质上改变了什么?对于司法实践中举证的影响有多少?

没有影响!对,就是没有实质影响。因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早已不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此次修改证据规定,只不过是删除已经过时的原则,使得司法解释不与现行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引发歧义而已。

新闻上说,“旧的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方承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导致患者证明难度降低,医疗纠纷滥诉现象严重,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生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等。”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在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是不是就能够避免医疗纠纷案件滥诉,防御性医疗,推诿患者等问题呢?好像很难。

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三阶段:一阶段,2002年3月前,“谁主张,谁举证”;二阶段,2002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举证责任倒置”阶段;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定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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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患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沿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咱们来捋一捋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1、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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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庭前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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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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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从此能否责任“减负”?

有了上面的解释,各位医生脉友应该知道怎么做了。当遇到医疗纠纷时,事先保留好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永远都是对的。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高风险患者尽量敬而远之,入院筛选也是一种无奈;

“完善辅助检查”绝对不能是病历上的一句空话,“完善”的程度看各位医生的造诣,以诊断清楚、风险评估到位、观察入微作为标准;

诊疗方案要跟着常规、专著、指南、共识走,严格审查标准,该有的措施都得有;

风险告知、病情说明、知情同意,不厌其烦,反复、反复、再反复,签名一个都不能少;

会诊、转院,搞不掂的赶快想办法,该有的记录都得留下;

病历书写要上心,重要证据,最好“字斟句酌”。

本文综合医脉通、健康险微信、健康中国等媒体信息,感谢作者刘严的真知灼见。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nanxingjun@hmkx.cn
关键词:
喜大普奔,举证责任倒置,医生,医疗,责任,证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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