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

2020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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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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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1589598108298 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中检院起草了配套文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起草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发至以下联系邮箱: 联系人:黄宝斌、张炜敏 联系邮箱:zongheyewu@nifdc.org.cn 附件: 1.《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 

2.《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20年5月15日 70061589598108550 63641589598108727

一、 目的

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支撑药品注册申请审评的药品注册检验,包括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受理时、审评中、再注册和上市后变更阶段的注册检验及有因检查的抽样检验,涵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及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

(一)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

1.【申请人界定】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为支撑药品注册申请审评而提出注册检验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检验事项。

2.【申报质量标准要求】

申报注册检验的药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格式及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申报品种的注册检验项目或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3.【抽取样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抽取或按要求自行抽取样品,按样品储运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资料、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

4.【沟通交流】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前,应当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注册检验品种所需样品和资料具体要求。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药品检验机构探讨解决注册检验的技术问题。

5.【补充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交药品检验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补充完整的,申请人应提前与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并重新约定补充资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检验机构可视为注册检验申请撤回。

6.【禁止情形】申请人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前置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在多个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前置注册检验。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自行变更药品检验机构,自行补充、变更样品和资料。

(二) 药品检验机构

1.【资质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注册检验工作。

2.【工作原则】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守药品注册检验工作时限要求,建立并实施优先注册检验工作程序。药品检验机构按申报或核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按标准复核技术要求对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提出复核意见,不修改标准内容。

3.【信息公开】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提交的样品和资料的要求、申请示范文本及注册检验时限规定等信息。同时向申请人公开所申报注册检验产品的检验进度信息。

4.【变更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更改检验报告申请,属于申请人信息填报或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内容原因需要更改的除外。

5.【专家论证】药品检验机构应组织专家,研究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技术问题,论证解决注册检验结果争议。

6.【保密要求】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和产生的实验室数据的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根据药品注册检验的启动主体和药品注册阶段不同,将药品注册检验划分为六种情形:

(一) 前置注册检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向中检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

(二)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是指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液等高风险品种,临床试验申请获得许可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注册检验。

(三)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未提出前置注册检验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境外生产药品,或根据审评需要的其他品种,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药品注册检验。

(四) 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主要是指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启动的质量标准部分项目的复核。如药品审评中心同时启动生产现场检查的抽样检验,可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合并开展。

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还包括因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投诉举报,而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有因抽样检验。

(五) 再注册所需注册检验,是指境内生产药品,省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在再注册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的注册检验;境外生产药品,药品审评中心在再注册审评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的注册检验。

(六) 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是指在上市后变更申请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于40个工作日内基于审评需要提出的注册检验。

五、 药品注册检验分工

1. 【承担主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依职责分工承担药品注册检验工作。

2. 【中检院职责】中检院承担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生物制品、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需由其承担的境外生产的中药、化学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工作。

中检院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放射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

3.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职责】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辖区其他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

4. 【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职责】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按要求参加中检院组织的境外生产的中药、化学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工作。

六、 药品注册检验程序

(一) 境内生产药品

1. 准备申请

1.1. 沟通交流

需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在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前或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前,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资料和样品准备工作。

申请人应就本规范未能涵盖的有关注册检验用样品、标准物质、特殊实验材料和技术资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技术问题,提前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或文书往来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

1.2. 准备样品和资料

1.2.1. 前置注册检验、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执行附件1“药品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要求”。

1.2.2. 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执行附件1中的部分内容。对于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申报标准或核定标准以外的有因抽样检验,需要提供提前商定的检验或研究方案。

1.2.3. 上市批准后变更或再注册所需注册检验,应结合药品审评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检验的要求,执行附件1中的部分内容。

2. 提出申请

2.1. 前置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向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取样品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组织抽取3批样品并封签,每批样品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同时出具抽样记录凭证。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工作分工,将封签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将抽样记录凭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一并送达。

2.2.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在接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临床试验通知书,按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将抽取的封签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检验机构,同时将抽样记录凭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一并送达。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送达的,由申请人向审评中心重新申请开具通知书。

2.3.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按照药品注册检验分工要求,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书,按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向中检院或相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提交样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样品来源和送达要求同“2.2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2.4. 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和补充资料通知单(如有),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分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样品来源和送达要求同“2.2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对于尚无确定检验标准的特殊检验项目,需要药品审评中心按前期与药品检验机构确定实验方案要求,下达注册检验通知。

对于有因抽样检验,药品审评中心直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药品注册检验通知,提出注册检验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相关材料。检验所需样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并封签,并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批次和每批数量由药品审评中心与药品检验机构商定。

2.5. 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提交注册用样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样品来源和送达要求同“2.2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2.6. 再注册所需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提交注册用样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样品来源和送达要求同“2.2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2.7. 放射性药品,申请人需要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协商抽样和送样事宜。如能送样检验的,申请人在向检验机构送样前,需要办理完成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并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药品检验机构。如因有效期短等原因不能送样检验的,申请人需要与药品检验机构协商检验场所。其它要求同非放射性药品。

3. 接收审核

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的“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要求”(附件1),先一次性提交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待资料审核通过后,再一次性提交注册检验用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等材料。

药品检验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检验用资料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检验用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等材料的检查,一并作出是否接收注册检验申请的结论。

放射性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样品时完成接收审核。

3.1. 资料审核。核对资料完整性,对资料能否满足注册检验要求进行初步审核。

3.2. 样品检查。检查样品外观、封签、储存温度、批数、数量、剩余有效期等,与申请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3.3. 出具结论。综合资料审核和样品检查结果,给出如下结论。

(1) 资料和样品均符合要求的,或资料中存在可由申请人现场更正的错误的,药品检验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

(2) 资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现场补充改正的,经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后,药品检验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时限。补正后再提交样品进行检查。逾期未补充资料且未提前告知的,视为申请人撤回注册检验申请。

(3) 资料审核未通过且不能补正的或样品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注册检验不予接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所提交的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由申请人取回。

4. 注册检验

4.1. 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技术要求见“七、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4.2. 注册检验结果

药品注册检验结果包括样品检验报告和/或标准复核意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纸质注册检验报告和电子注册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有意见,药品检验机构应从质量标准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三个方面提出意见。

4.3. 注册检验中的其它情形

(1) 需要补充资料、标准物质、特殊试验材料的,药品检验机构在与申请人或药品审评中心充分沟通协商后,一次性提出,并出具《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及补正时限,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逾期未补正且未提前告知新补正时限的,药品检验机构可在继续完成其它检验项目后,出具部分结果的检验报告,将无法完成原因写入标准复核意见。

(2) 对于化学药,如涉及未通过关联审评的原料药或因制剂检验需要,申请人应同步提交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

(3) 对中药及天然药物制剂,如处方中包括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味或提取物,需对相关药味或提取物样品进行检验的,应由申请部门提出,检验机构根据申请部门要求检验。

(4) 对于药用辅料的注册检验,对于《中国药典》没有收录的药用辅料,应参考其在药品审评中心关联、登记、审核的标准及分析方法的验证资料,并报送企业自检报告书,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5. 结果发送

5.1. 【发送内容】药品注册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将注册检验结果(包括样品检验报告和/或标准复核意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发送给有关对象。

5.2. 【发送对象】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确定主送和抄送对象。

前置注册检验,将药品注册检验结果主送申请人,抄送药品审评中心。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将药品注册检验结果主送药品审评中心,抄送申请人。

药品再注册所需注册检验,境内生产药品,将药品注册检验结果主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申请人;境外生产药品,将药品注册检验结果主送药品审评中心,抄送申请人。

有因抽样检验,按药品审评中心要求发送药品注册检验结果。

5.3. 【发送方式】药品检验机构采取适当发送方式,确保有准确记录且可追溯的发出和送达时间。

5.4. 【补发情形】

(1) 报告内容变更后补发。属于申请人信息填报原因造成的,由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相关资料和已收到的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完成报告内容变更,重新发送变更后的报告。

属于药品检验机构原因造成的已发报告内容原因,由检验机构按质量体系要求完成报告内容变更,并重新发送更正后的报告。

(2) 报告丢失后补发。由申请人向药品检验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经审核后补发。补发报告为检验机构调取归档报告复印后加盖检验报告章。

(二) 境外生产药品

1. 准备申请

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1.准备申请”的内容。

2. 提出申请

2.1. 前置注册检验。申请人按要求抽取3批样品并封签,每批样品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申请人在中检院网站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相关模块在线提交注册检验相关信息。

境外生产的中药、化学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经中检院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2倍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样品、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承担注册检验任务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将剩余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由中检院进行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将3倍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样品、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

2.2.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临床试验通知后,按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将抽取的封签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申请注册检验。样品来源、批次、数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1 前置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送达的,由申请人向药品审评中心重新申请开具通知书。

2.3.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后,将抽取的封签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申请注册检验,时限要求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2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样品来源、批次、数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1 前置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2.4. 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接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后和补充资料通知(如有),向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时限要求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2 临床试验许可后注册检验”。样品来源、批次、数量和提交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1 前置注册检验”的相应内容。

2.5. 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和再注册所需注册检验,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3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

2.6. 放射性药品,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2.7放射性药品”的要求。

3. 接收审核及任务分配

中检院负责组织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等审核工作。

3.1. 接收审核。中检院接收境外生产的化学药、中药和辅料包材的注册检验申请,经与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共同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接收注册检验申请的结论,具体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3.接收审核”。

3.2. 任务分配。境外生产的化学药、中药和辅料包材的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在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承担注册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下达注册检验任务,发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2倍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样品、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承担注册检验任务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将剩余1倍量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做好样品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和任务确认工作。

境外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由中检院进行注册检验。申请人将3倍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样品、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

4. 注册检验

4.1. 样品检验、标准复核、出具结果和注册检验中的其它情形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4.注册检验”。

4.2. 标准复核意见审查。境外生产的化学药、中药和辅料包材,由中检院完成对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报送的标准复核意见的审查,形成最终标准复核意见。

境外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由中检院完成注册检验,形成标准复核意见。

5. 结果发送

5.1. 【发送内容】中检院负责发送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结果(包括样品检验报告、经审查后的标准复核意见和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注册检验,将样品检验报告、标准复核意见发至中检验。

5.2. 其它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5.结果发送”。

(三) 样品抽取

1. 【抽样主体】 境内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的抽样由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的抽样由申请人负责。有因抽样检验用样品的抽样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药品核查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 【抽样要求】 除抽样量外,抽样工作应符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和其附件《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的有关要求。药包材检验中的计数检验项目应按照《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规定的检验量进行抽样。

3. 【抽样批次和数量】药品注册检验所需样品抽样批次为3批(治疗罕见病的药品除外),每批样品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全项检验量通常按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检验时所需样品最小包装(如:瓶/支)数的总和计算。样品剩余有效期时间应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

化学药应视原料药关联审评登记状态或制剂检验需要,同时抽取该品种的原料药。生物制品应同时抽取该品种的原液。化学原料药和生物制品原液的抽样批次、每批样品量和剩余有效期的规定参照制剂相关规定执行。

(四) 工作时限

1. 【时限计时起止点】 注册检验时限计时起点为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接收审核并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的日期,计时终点为药品检验机构发出注册检验结果的日期。

2. 【具体时限要求】 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接收审核5个工作日。样品检验60个工作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个工作日。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限30个工作日。对于纳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最迟应在上市后首次进口前完成注册检验。

3. 【不计入时限情形】 药品检验机构因等待申请人准备检验用样品、补充资料、特殊实验材料,或因调查取证等无法开展或继续进行注册检验的耗时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对于有因抽样检验,如实验方案需要与药品审评中心研究商定的,其所耗时间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

4. 【时限延长】因品种特殊性及检验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药品检验机构需要延长检验时限的,在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如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药品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还应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1/2。(五) 特殊情形

1. 【优先检验】对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要求,优先调配检验资源,优先开展并加快完成注册检验。

2. 【暂停和重启】在注册检验过程中,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实验情况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提供特殊试剂等的,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做出暂停注册检验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按时限要求一次性补充和提供。补充完整后重启注册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暂停和重启间隔耗时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对于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药品注册检验,应将暂停和重启的信息告知药品审评中心。

3. 【退检】 在注册检验受理后,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且不能通过资料补正解决的,经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退检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受理接收通知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至检验机构办理退检手续。药品检验机构应将退检信息告知药品审评中心。

4. 【撤检】在药品注册检验受理后,对于前置注册检验,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继续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可以申请撤检。

对于药品审评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的注册检验,根据审评和审查进展情况,决定不再需要继续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可向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终止注册检验通知,由申请人办理撤检。

药品检验机构已作出不合格判定的,或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同意申请人的撤检申请,并出具已完成的注册检验结果报告。

5. 【争议解决】 申请人或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注册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异议。药品检验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留样检验,检验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异议、专家论证和留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

(六) 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

1. 【起点沟通】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时,药品检验机构通过药品监管信息平台将接收信息推送至药品审评中心。

2. 【终点沟通】 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注册检验,由于申请人补正资料等影响注册检验正常进行,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向药品审评中心发送注册检验结果时,在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中注明。

3. 【加快上市品种】 对于纳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品种的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应通过药品监管信息平台向药品审评中心反馈注册检验申请接收和完成情况等信息。

4. 【特殊情形处理】

药品检验机构与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通过审评与检验的工作衔接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药品注册检验中的特殊情形。

七、 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一) 资料审核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前置注册检验需求或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临床试验通知书、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等的要求,对申请人申报的与药品质量标准制定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药品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产品放行检验报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稳定性研究、标准物质等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方法学确认、转移或验证(以下简称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标准复核关键点。

(二) 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1. 样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对接收的样品,对照申请人申报或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按照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给出样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判断。

2. 标准复核。药品检验机构参照《中国药典》、《国家药包材标准》、《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国药典》通则9101)等国内药品标准,WHO等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则,以及ICH有关技术指南等,结合药学研究数据及样品检验结果,对申请人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中检验项目及其标准设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检验方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对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

2.1. 定量分析方法验证。主成分的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方法的系统适用性、准确度和精密度。杂质的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方法的系统适用性、定量限、准确度和精密度。

2.2. 限量分析方法验证。应明确杂质限度是否合理,残留溶剂应当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进行控制。杂质的分析方法应当确认检测限,纯度分析方法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精密度。其他限量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检测限。

2.3. 定性分析方法验证。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

2.4. 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详见附件2。

(三) 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

1.在申请药品注册检验时,申请人应声明质量标准研究所使用的标准物质来源。如有国家标准物质且适用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注册检验。如使用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检验时提供相应标准物质及研究资料,所提供的标准物质的数量应能满足检验需求(要求详见附件1)。

2. 对于使用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质量研究的,申请人应在上市申请批准前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的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对于使用其他国家官方标准物质的,可不报备同名标准物质原料,但应提交相关信息(要求详见附件3)。

八、 名词解释

1.药品注册检验: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药品注册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药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以及有因检查所涉及的抽样检验。

2.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包含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和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由中检院依法研制、标定和供应的药品标准物质。非国家药品标准系指中检院未供应的药品标准物质。

3.药品注册检验时限:是指从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受理至注册检验结果发出过程,药品检验机构所用时的规定。

4.退检:是指在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受理后,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且不能通过资料补正解决,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做出提前终止注册检验决定的情形。

5.撤检:是指在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受理后,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不再进行注册检验的,或药品审评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再进行注册检验的情形。药品检验机构已作出不合格决定的或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受理撤检申请。

6.有因抽样检验。对于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或认为有必要进行样品检验的,由药品审评中心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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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见稿,药品,通知,检验,注册,申请人,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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