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耳
5月6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该推文显示,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向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出了《关于对<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函中称,《征求意见稿》拟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补充文件,请组织协会相关会员单位结合实际反馈意见,并于5月20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门店受罚,可能祸及总部
何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征求意见稿》下了定义: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既然三者是一体的,那么门店犯事,不仅是门店自己的事,情况大了,可能会祸及连锁总部。
《征求意见稿》指出,连锁门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连锁总部应暂停该门店的经营,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
6个月内,连锁企业的多家连锁门店发生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或同一连锁门店累计发生3次以上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暂停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说白了,就是要让连锁企业加强对门店的管理。这不仅适用于新开或并购门店,还适用于加盟进来的药店。
不过,倘若是连锁企业总部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被责令整改、暫停销售期间,其各连锁门店可将配送中心(仓库)和连锁门店库存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不得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征求意见稿》指出,连锁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连锁门店按照连锁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其实,在连锁门店的购药渠道上,全国多地已有政策。例如湖北省于2019年已出了时间表:2020年1月1日起,所属连锁门店从连锁总部采购药品不得低于所经营品规总数70%。2021年1月1日起,要达到100%。
也就是说,届时加盟店在进货渠道上,完全要依附于连锁总部。
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事实上,国家的目标,绝非仅是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的发展。其背后是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而确保老百姓安全用药。
《征求意见稿》强调,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应急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在企业自建系统困难的情况下,连锁企业总部可通过全国通用的001医药电子资料管理平台,直接给连锁门店分配子账户,就可以实现共享首营资料。
另有人士称,药监部门出台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指南,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厘清总部和门店的关系,有利于规范总部和门店的经营行为。
目前,该指南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正式稿何时到来,坐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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